本次講座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馮浩庭法官主講,介紹2023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九大修正重點,並聚焦於營業秘密訴訟在新法下的程序變革與實務操作趨勢。
首先,新法明確擴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管轄範圍,將侵害營業秘密的刑事案件改由智商法院審理,並刪除刑法第255條,解決「小吸大」等非純正智慧財產案件的問題;同時,新法設有過渡條款(第75條),明確規範新法施行前已繫屬之案件繼續適用舊法,但當事人得合意適用部分新制程序。於程序方面,新法引進審理計畫、強制律師代理(特定類型事件)、查證制度與專家證人制度,並強化技術審查官報告書的公開和當事人的辯論機會。另外,為因應疫情與數位化之需求,增進科技設備審理與司法E化升級;刑事案件方面,新增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提升其程序主體地位。
針對營業秘密訴訟,新法強調「聚焦審理」,法院得命當事人整理營業秘密範圍,並於刑事程序中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營業秘密範圍,適用去識別化代號制度。講座特別區分「秘密保持命令」與「限制閱覽」兩種保護機制,秘密保持命令(新法第36條)旨在禁止獲悉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使用,故須經聲請並釋明要件;限制閱覽則可由法院職權為之,目的在避免營業秘密外洩,兩者適用要件、發動方式與救濟程序上均有不同,實務運用上應分別判斷。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475號裁定更指出,新法第36條第3項增訂內容得作為法理,適用於新法施行前已繫屬之民事案件。又,新法進一步強化營業秘密卷證保護(第31至33條、第46條、第55至56條),法院得不公開審判、限制或禁止閱覽、抄錄、攝影或重製訴訟資料;刑事程序中,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限制卷證檢閱,並得定去識別化之代號。
最後,講座簡介我國營業秘密的三要件——秘密性、經濟性、合理保密措施,及其層級化保護,並說明「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國家安全法第3條)之特殊要件與所禁止之行為,強調其對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力之保護。
從本次講座中可以了解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修正重點,這些制度設計旨在提升審理效能與裁判一致性,並兼顧營業秘密保護與當事人之辯論權,而馮法官特別講述的一般營業秘密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異同,後者進一步要求「流入境外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等要件,並設有獨立之禁止行為與刑罰規定,也使大家得明確區分不同法益之保護強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