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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定-105學年度入學適用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碩士班修業細則
碩士班修業細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主旨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為使本所碩士班學生在修業期間,修習必要課程、達成基本能力指標及通過考試等學習程序,順利完成學業,特制訂本細則,以供遵循。
第二條:入學資格
學生參加本所研究生入學考試或甄試通過後,取得入學資格。
第三條:修課
一、本所學生完成先修、必修、選修等各項課程,畢業前最少需修習四十二學分(不含論文)。
二、學生每學期至少修習六學分,最多修習十五學分,成績優良者或有特殊情事者經所長同意後得增減修學分,學生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三、研究生可抵免學分以原修習學分二分之一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一學分。
四、所外選修以十二學分為限(語文科目不計入畢業學分),且需與本所所修習有相關者。
五、入學時已獲碩士以上學位,並符合本所相關入學資格者,除先修課程外,畢業前最少需修習三十六學分(不含論文)。
第四條:基本能力指標
本所學生於在校期間,完成第三條畢業學分要求,並通過托福iBT考試80分(或其他同等級之英文檢定)以上,且具以下二項基本能力指標之一者,
得申請學位考試:
- 完成實習、修習實作課程、經本所認可之競賽入圍、出國交換研習或參與本所老師指導之研究計畫。
- 曾於研討會、學術期刊,自行或與本所老師共同發表論文。
過後採計。
第五條:轉所規定
- 本校碩士班學生於修業第二學年開始前,經原肄業所及本所所長同意後得
- 上學期申請期間應於12月1日至12月31日;下學期應於6月1日至6月30日間
三、學生申請轉所當學期不得休學,若於申請核准後辦理休學者,其轉所自始無效,且不得再申請轉系所。
四、轉所生生效當學期開學日起二週內應辦理學分認定。
五、本所每年度可接受轉所生至多二名。
第六條:碩士論文
- 本所任課教師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第六條資格者,得擔任研究生 論文指導教授。具博士學位並曾任國內大學助理教授之身分者,可視為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得擔任本所碩士生論文指導教授。
- 若有特殊情況需要所外或校外教授指導,需經所長同意後,由所內教授共同指導之。
- 本所專任老師指導研究生論文每學年以不超過七名學生,非本所專任老師
- 碩士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經指導教授同意得以英文撰寫,以其他 語種撰寫者應由所務會議通過。惟論文題目及提要仍應以中文撰寫。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一、學生申請學位考試應依學校規定辦理。
二、學生申報學位考試應經指導教授同意,並於考試前一星期繳送足夠份數之論文與本所及學位考試委員。
- 學位考試應由考試委員會為之,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校內、外具考試委員資 格者三至五人組成(共同指導之指導教授視為一人),其中校外委員需占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
五、具博士學位並曾任國內大學助理教授之身分者,可視為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得擔任學位考試委員;論文性質若屬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得聘請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擔任學位考試委員。此類口試委員之資格認定得由本所兩位教授級老師共同推薦,或由所務會議決議之。
六、考試地點:除雙聯學位生外應於校內進行考試;以視訊方式進行者,須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全程錄影存檔備查。
第八條:本細則自105學年度入學學生開始適用,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教務規程辦理。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送本校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加檔案:科智所修細則-105學年度入學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