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智112級張庭維、111級陳姵璇報導】
在本學期由陳秉訓教授所開設「文化產業與智慧財產權專題實作課程」中,安排由本所師生於112年11月5 日在花博公園爭豔館舉辦「開拓動漫祭」的活動中定點提供智財諮詢活動外,也規劃修課學生以小組的形式,主動前往展場擺設攤位,與創作者進行智財相關問題的互動。
其中,本組所採訪的創作者主要是以販賣「貼紙」形式的文創商品,而貼紙圖案及角色主要是透過作者自己的創意所發想創作,並委由廠商製作相關產品。由於現行著作權法採行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為使著作人之相關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提醒創作者應保留創作過程的所需之一切文件,以證明係為著作人之獨立創作,並證明著作完成時間。若有製作、行銷及販售等對外活動,亦應與相關廠商簽訂契約,明定著作財產權授權範圍,並應留意著作人格權等議題,以保障著作人之權益,避免紛爭。
其中,本組所採訪的創作者主要是以販賣「貼紙」形式的文創商品,而貼紙圖案及角色主要是透過作者自己的創意所發想創作,並委由廠商製作相關產品。由於現行著作權法採行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為使著作人之相關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提醒創作者應保留創作過程的所需之一切文件,以證明係為著作人之獨立創作,並證明著作完成時間。若有製作、行銷及販售等對外活動,亦應與相關廠商簽訂契約,明定著作財產權授權範圍,並應留意著作人格權等議題,以保障著作人之權益,避免紛爭。
此外,本組亦訪談自行出版同人誌圖書之表演者,除了解表演者與攝影師之間的合作模式及分潤方式外,並與其討論關於攝影著作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尤其若是由表演者自行聘任攝影師拍攝攝影著作者,則應留意著作權法第12條之相關規定,提醒表演者仍應以契約與攝影師明文約定是否以出資者即表演者為著作人或與攝影師為共同著作人。若以攝影師為著作人者,仍應以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是否應歸屬於出資人即表演者享有等相關著作權議題,以保障表演者拍攝工作之真意及相關權益。
本次實作課程,透過實地訪談,更能體會在地活躍的動漫活動及人氣,也充斥著各式新型態的創作活動。期待透過分享智財法律相關知識,能讓創作者了解在法律的保障下,無懼的發揮創作能量,甚能傳達理念及發揮影響力,為社會及生活注入良善及美好。
本次實作課程,透過實地訪談,更能體會在地活躍的動漫活動及人氣,也充斥著各式新型態的創作活動。期待透過分享智財法律相關知識,能讓創作者了解在法律的保障下,無懼的發揮創作能量,甚能傳達理念及發揮影響力,為社會及生活注入良善及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