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作課程】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參訪活動

  • 2025-12-15
  • 黃鈺婷
【智財組113級呂冠廷撰稿】

由陳秉訓老師開設的「文化產業與智慧財產權專題實作」於2025年12月1日安排同學前往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進行參訪,由范信壹總經理接待並接受同學訪問,訪談之餘范總經理更分享自己過往從事大型公司法務工作時的經驗,為同學提供將來職涯發展規劃上的建議。
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為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許可的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之一,協助會員管理音樂著作的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與公開播送權,依照其運作模式,可依使用需求分為單次授權計費或年度授權計費。而范總經理表示,其秉持正直的心態來為會員管理其音樂著作的權利,除了協助著作權授權之外,也對於違法使用的利用人訴諸法律,在其接管協會之初,我國司法人員對於音樂著作的知識有顯著落差,但在其努力之下,透過其不斷的宣導並積極維護會員的著作財產權,已有多起侵害著作權的案件由檢察官起訴,對比其接手之初,檢察官對於侵害亞太所管理之音樂著作的刑事案件,起訴率已大幅提升。
范總經理分享,由於台灣早期的詞曲創作人有依附在特定的唱片公司之慣例,而當時唱片公司會支付一定的金額買斷詞曲著作權,但由於沒有訂立書面契約的法律意識,因此事後曾經發生詞曲創作者與唱片公司為了爭奪詞曲著作權而訴諸法院,但范總經理也指出,因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人人都主張自己才是真正的權利人,但往往也因為拿不出證據而不敢到法院起訴。
而大約在民國70至80年代間,國際主流大廠牌的唱片公司如華納、索尼、環球等看好華語流行音樂市場而紛紛入主台灣,這些本土唱片公司在無法提供給音樂人比國際大廠牌更優渥條件的劣勢下逐漸退出產業或被國際大廠牌併購,而這些退場的唱片公司,其所擁有的詞曲著作權也隨之轉賣他處,目前台灣流行音樂詞曲著作權分散凌亂的問題仍然困擾著利用人,因此音樂著作集體管理的存在就是為了成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之間的橋樑,期許建立完善的溝通管道。
范總經理也特別指出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的不同,要能辨別使用行為會涉及音樂著作還是錄音著作,因為這必須向不同的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此外,「重製權」皆不在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的管理範圍內,因此利用人必須向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權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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