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TPP地理標示規定 看臺灣相關法規

  • 2016-05-13
  • 科管智財所
[科智所103級蔡宇迪]
  在2016年2月4日,眾所注目的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下稱TPP)在紐西蘭的奧克蘭,正式由協定內各締約方的部長簽訂[1],其簽署方包含美國、澳洲、日本、汶萊、越南、秘魯、智利、墨西哥、加拿大、新加坡、紐西蘭、馬來西亞,這些國家占全球GDP近四成,是諸多區域貿易協定中,極為重要的一個。而尚未加入的韓國,也對TPP保持積極的態度,甚至已曾與TPP簽署方進行談判[2]。臺灣亦表達過想要加入之立場,惟臺灣想要加入TPP,不僅僅是要面對國際談判中的各種政治角力,若欲接受現階段之TPP規定,則還需檢視臺灣法規是否符合TPP規範,亦為能夠順利加入的要點。
 
而地理標示規定於TPP第18章第E節中的第18.30條至18.36條,以下分別敘之:
(一)第18.30條
    本條TPP規定,各締約方可以利用商標法或其他制度進行對地理標示的保護,不強制規定一定要特別立專法保護。
(二)第18.31條
    為能讓TPP締約方之國民都能順利於其他締約方取得地理標示保護,此處TPP規範申請地理標示的行政程序,包含締約方國民得直接提出申請、程序並非過度複雜、透明化相關資訊、提供異議(opposition)及撤銷(cancellation,可為無效(nullification)或廢止(revocation))程序。
(三)第18.32條
    提供程序讓利害關係人對於地理標示之保護提出爭議。另前條所提的申請、異議、撤銷程序下,有三種事由,締約方可以不予地理標示保護,第一為與善意先申請、先註冊商標有致混淆誤認之虞;第二為與先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而該商標權利來自締約方法律;第三是為通用名稱。另外,本條也提及若以特別的(sui generis)司法制度保護未註冊的地理標示時,應該要提供利害關係人以前述所提事由提起訴訟。並針對地理標示的翻譯或音譯,要提供異議、撤銷程序。另外,亦要求締約方不得排除撤銷或終止(cease)已經受保護地理標示的可能性。
(四)第18.33條
    本條規定於前述不予註冊之行政程序與異議、評定、廢止之程序中,關於通用名稱之考量因素,應將消費者考量認知包含於其內,例如:字典、報紙、相關網站,以及該商品如何在交易中行銷和使用。
(五)第18.34條
此條規範在多個部分組合的地理標示,有單獨部分為商品的通用名稱時,該單獨部分不受到保護。
(六)第18.35條
    本條規定地理標示的保護日期,不得早於申請日或註冊日,而本條備註,認定申請日包括在巴黎公約下(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所可適用的優先權日,而該公約第4條第C項第(1)款規定,商標之優先權期間為六個月。
(七)第18.36條
  本條旨在處理若地理標示之保護有本條第6項之情形,亦即有三種情況造成締約方在TPP前有其他國際協定時,則無需適用本條規定,但至少要適用或提供核准後異議、第18.32條的程序及理由、資訊透明化、網路公開保護用語之細節、多部分組合中的保護和放棄部分、提供利害關係人合理期間對於保護用語異議、在異議期間開始前通知其他締約方等事項。而若是依據其他國際協定新生的地理標示保護,則也要適用或提供網路公開保護用語之細節、多部分組合中的保護和放棄部分、提供合理期間利害關係人在該用語被保護或認定前評論以及在評論期間開始前通知其他締約方。
另外本條重申締約方不得排除終止地理標示保護或認定的可能性。第4項則規定葡萄酒與蒸餾酒的地理標示申請不需適用第18.32條。第5項說明依據第1項所生的保護始日不應早於其他國際協定的生效日,若該國際協定給予的保護日期在後,則以後者為準。
 
  臺灣的地理標示規定,並非以專法保護之,而是利用商標法的第80條第2項產地證明標章以及第88條第2項產地團體商標作為對地理標示之保護,而除少數規定地理標示不準用外,大多數的地理標示之行政程序、不予保護的理由……等均以商標法第94條準用商標相關規定,這些相關規定,也大致符合上述TPP規定,除在我國商標法對於外國人欲提出地理標示之申請,需多出兩個條件,即無住所之外國人需透過商標代理人申請,以及在文件上需多準備以外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名義在其原產國受保護之證明,但以上二者並非高門檻,故應不會被認定為過於複雜之申請程序,而仍應符合TPP規範。
   
  臺灣在法規面上符合TPP規範,但若欲加入TPP,除要面對國際局勢的政治角力外,需要考慮的事情,還有加入TPP所帶來之衝擊及其利弊,尤其是在我國的農產品上,在我國面積較為狹小,無法進行大規模種植以降低成本的情形下,如何加強利用地理標示所帶來的影響,讓商品創造出額外的附加價值,以「增加價值」代替「降低成本」,是臺灣在積極推動加入TPP之時,也需要注意的重要課題。
 
[1] BBC NEWS, 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trade deal signed in Auckland, http://www.bbc.com/news/business-35480600 (last visited Feb. 17, 2016).
[2]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韓、日擬於3月舉行TPP預備談判,全球商情,2014年3月3日,http://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463733(最後瀏覽日: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