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智112级张庭维、111级陈姵璇报导】
在本学期由陈秉训教授所开设「文化产业与智慧财产权专题实作课程」中,安排由本所师生于112年11月5 日在花博公园争豔馆举办「开拓动漫祭」的活动中定点提供智财谘询活动外,也规划修课学生以小组的形式,主动前往展场摆设摊位,与创作者进行智财相关问题的互动。
其中,本组所采访的创作者主要是以贩卖「贴纸」形式的文创商品,而贴纸图案及角色主要是透过作者自己的创意所发想创作,并委由厂商制作相关产品。由于现行着作权法采行创作保护原则,着作人于着作完成时即享有着作权,为使着作人之相关着作受到着作权法之保护,提醒创作者应保留创作过程的所需之一切文件,以证明系为着作人之独立创作,并证明着作完成时间。若有制作、行销及贩售等对外活动,亦应与相关厂商签订契约,明定着作财产权授权范围,并应留意着作人格权等议题,以保障着作人之权益,避免纷争。
其中,本组所采访的创作者主要是以贩卖「贴纸」形式的文创商品,而贴纸图案及角色主要是透过作者自己的创意所发想创作,并委由厂商制作相关产品。由于现行着作权法采行创作保护原则,着作人于着作完成时即享有着作权,为使着作人之相关着作受到着作权法之保护,提醒创作者应保留创作过程的所需之一切文件,以证明系为着作人之独立创作,并证明着作完成时间。若有制作、行销及贩售等对外活动,亦应与相关厂商签订契约,明定着作财产权授权范围,并应留意着作人格权等议题,以保障着作人之权益,避免纷争。
此外,本组亦访谈自行出版同人志图书之表演者,除了解表演者与摄影师之间的合作模式及分润方式外,并与其讨论关于摄影着作的着作权归属问题。尤其若是由表演者自行聘任摄影师拍摄摄影着作者,则应留意着作权法第12条之相关规定,提醒表演者仍应以契约与摄影师明文约定是否以出资者即表演者为着作人或与摄影师为共同着作人。若以摄影师为着作人者,仍应以契约约定着作财产权是否应归属于出资人即表演者享有等相关着作权议题,以保障表演者拍摄工作之真意及相关权益。
本次实作课程,透过实地访谈,更能体会在地活跃的动漫活动及人气,也充斥着各式新型态的创作活动。期待透过分享智财法律相关知识,能让创作者了解在法律的保障下,无惧的发挥创作能量,甚能传达理念及发挥影响力,为社会及生活注入良善及美好。
本次实作课程,透过实地访谈,更能体会在地活跃的动漫活动及人气,也充斥着各式新型态的创作活动。期待透过分享智财法律相关知识,能让创作者了解在法律的保障下,无惧的发挥创作能量,甚能传达理念及发挥影响力,为社会及生活注入良善及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