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与智慧财产权专题实作】小兵立大功,设计专利发展现况之专访

  • 2023-01-31
  • 黄钰婷

【科智硕109萧咏翰报导】


  2022年7月,台湾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对德商奔驰集团向台湾帝宝工业所提起之民事诉讼作成二审判决,法院判定帝宝侵犯奔驰所拥有的设计专利且需赔偿1812万元。此判决结果引起各界广泛讨论,也提高大众对设计专利之重视。本刊有幸取得目前任职于理律法律事务所且对设计专利具多年申请实务经验的王先生进行专访,以协助读者暸解台湾设计专利审查现况。

  在台湾,提出设计专利需由申请人向智慧财产局提交设计说明书、设计图式及申请书。智慧财产局接受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及实体审查,并对设计标的是否符合设计定义,说明书及图式是否满足揭露规范,设计是否具新颖性及创作性等要件进行审查。王先生表示,虽然设计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看似简单,但随着各产业持续高速发展,多种新颖且具开创性的工业设计产品不断被推出。这样的趋势促使智财局审查委员及专利代理人都需持续滚动式检讨,以探究开创性设计申请标的(例如:元宇宙、NFT)及其说明书的揭露方式是否符合我国专利法规范。

  当被问到最难忘的设计专利申请经验时,王先生提到「台湾第一件以室内设计设计案就是本所代理提出的」。由于从未在台湾看过以室内设计作为设计标的之设计申请案,王先生在协助客户处理该案时相当谨慎,经过内部反复讨论之后,才向智慧局提出正式申请。透过承办此案件的经验,王先生也得知台湾智财局平时就有不断对国外设计专利发展现况进行研究与更新,虽然室内设计请求标的在台湾前所未见,但考量外国有相似设计已公告且该设计并不违背我国专利法规范之情况下,台湾智财局通常会让审查结果与各国审查现况趋近一致。因此,该案后续也顺利获准而未收到审查意见通知。

  2020年11月1日智慧财产局修正设计专利实体审查基准,其中即明文规定建筑物、桥樑或室内空间等设计皆属于我国设计专利保护之标的。此修正使得上述关于室内设计之设计申请案具有更清楚的明文规范。2020年修正施行的设计专利实体审查基准也不再机械式地要求立体物品皆需完整提出六面视图。此外,修正后之审查基准更进一步允许申请人对该设计申请时已揭露的图式进行修正(例如:将原先不主张的部分改为主张的部分)并据此提出分割案的申请。

  关于上述审查基准之修正,王先生认为这能减少申请人的困扰并让台湾设计申请实务与外国一致。然而,对于现行审查基准中允许申请人在修正图式再提出分割申请之变革,王先生发现由于申请人可将申请时已揭露的图式不断进行修正并提出分割,故设计专利范围可能难以被公众确定,进而不利公众对设计之实施。举例说明:若一申请案有多个参考图式,申请人可将原本不属于申请专利范围的参考图改为可主张权利的图式,甚至是对参考图改写之设计标的进行修正,变更其主张部分之范围,虽能增加申请人在申请策略上的灵活性,却也使公众对于究竟哪些范围为该专利所先佔充满不确定性。

  当被问及近期是否有特殊设计专利的答辩经验可分享时,王先生指出智财局在审查设计专利时相当重视设计名称是否恰当,若有描述性的文字通常会要求申请人删除。另外,王先生也观察到近期智财局对设计名称是否有过度上位化的审查有渐趋严格之迹象。例如:设计图式显示「耳机」,却以「电子装置」而非「耳机」作为设计名称,此申请样态可能会遭智财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要求修正。

  由于设计专利需经实体审查及前案检索,过度上位化的设计名称可能会增加审查委员在检索上的负担,因为审查委员需对多个不同产品领域进行检索,才能正确判断其新颖性及创作性。基于上述推论,王先生认为若本领域具通常技艺者根据说明书及图式揭露内容可以明白设计物品为何并能据以实现,即便该设计名称较为上位,仍应判定其满足专利法第126条所规范之揭露要件,而无需要求申请人进行限缩。他进一步提到,虽然申请人可以借由较上位的设计名称获得范围较大的申请专利范围,但相反地较容易因该设计名称涵盖较多不同类型的产品,因不具新颖性而被核驳,这是申请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访谈最后,王先生分享到虽然台湾厂商近年来对专利有较充分的认识,但仍着重于发明专利,较缺乏利用设计专利保护研发成果的意识。他认为在台湾的帝宝案及美国Samsung vs. Apple案件的判决结果出来后,台湾厂商应可体认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相同,皆为可以保护研发成果的一种手段,应当更受重视。对于设计专利的发展,王先生期盼可以借由专利制度有效保护设计良好的物品,进而推动台湾设计产业向上发展,并同时提升台湾人的美学素养。

(附注:王先生之专访内容仅为个人意见,并不代表其任职事务所之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