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高通案與我國可能採取的立場

  • 2017-05-21
  • 科管智財所
南韓高通案與我國可能採取的立場
[科智所 104 謝孟庭]
20161228日,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美國半導體晶片廠商高通,利用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從事不合理授權,妨礙市場競爭,對高通裁處8.65億美元[1]。高通必須依照處分書的指示,對現有和未來的授權條款進行調整,例如不得在未有合理補償的情形下,包裹性的要求他方對非標準必要專利支付權利金,也不得要求手機廠商間專利無償交互授權。
高通持有許多與無線通訊有關的標準必要專利,包含2G3G4G的主流通訊標準[2]。由於通訊行動裝置必須與前代通訊標準相容,手機廠商仍需要取得前一代通訊的標準必要專利授權,高通因此獲得難以取代的市場地位。此外,高通曾向歐洲電信標準協會等團體承諾,會將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以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協議授權,然而,高通的授權模式利用手機廠商和其他晶片製造商對標準必要專利的需求,違反FRAND協議,使高通獲得不合理的競爭優勢[3]
高通的授權模式包含三種面向,將這三種面向組合在一起,將會破壞市場競爭:
  1. 高通拒絕(限制)將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給競爭對手,違反FRAND協議,使得高通的競爭對手難以進行手機晶片的製造。例如,高通拒絕授權給三星、英特爾等廠商;限制競爭對手MediaTek的專利實施權,使其不能販售,甚至要求提供與產品有關的敏感銷售資訊。
  2. 高通以晶片供應為籌碼,要求手機廠和高通簽訂授權協議,並拒絕對非由高通授權的手機廠供應晶片。例如,對手機廠商主張中止供應合約,或對手機廠商停止、減少晶片的供應。
  3. 對於無線通訊的專利組合僅有包裹授權的方案,將標準必要專利和非標準必要專利混合授權,使得手機廠商必須負擔額外的一般專利授權金,且高通拒絕從事個別的標準必要專利授權方案。且授權方案的權利金(royalty)為固定且長期,不會隨著前一代通訊技術的貢獻程度降低而改變權利金的比率。此外,高通在沒有提供合理補償的情況下,要求所有使用高通專利的手機廠之間免費交互授權[4]
南韓公平會認為高通的授權模式將對晶片製造市場、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市場的競爭秩序造成破壞,並阻礙研發創新的競爭,最終對高通祭出處分,案件仍可進入司法審查。
該處分公布後,是高通繼在歐洲、中國被開罰後,又一次因為授權模式在競爭法上碰壁,我國公平會也正從事相關的調查[5]。由於高通在各國的商業模式未必相同,我國是否會對高通進行裁罰,應視實際情形而定。然而,若高通在台灣亦以相同的模式進行專利授權,本文試圖以過往公平會涉及標準必要專利及FRAND協議相關的立場探討,本案是否可能將受到我國公平會的裁罰。
關於標準必要專利和FRAND協議的議題,我國公平會所處理的飛利浦光碟案,應該可做為參考[6]。公平會曾對飛利浦等公司做出裁處,認為其共同制定CD-R標準規格,取得 CD-R 光碟片技術市場之獨占地位,在市場情事顯著變更情況下,不予被授權人談判之機會,繼續維持原授權金之計價方式,屬於不當維持授權金之價格。另外,關於FRAND協議,我國公平會曾在微軟和諾基亞的一結合案中[7],要求結合後對於相關專利和標準必要專利不得有不當的價格決定或差別待遇,若將標準必要專利讓與其他事業,也應確保該受讓事業能遵守FRAND協議。
依照我國公平會揭示的標準,若高通的授權模式和飛利浦光碟案中的態樣相同,或違反微軟-諾基亞案中公平會的指示,將有可能受到我國公平會的裁罰。而由南韓公平會作成的處分內容可知,雖然高通未如飛利浦案中有聯合行為的態樣,但高通掌握大量的標準必要專利,足以在通訊技術授權市場中形成獨占地位,而高通對專利包裹授權,拒絕因應通訊技術發展,調整貢獻度較低的專利權利金比率,和飛利浦光碟案的情形類似,可構成濫用市場地位、阻礙競爭的結果。最後,高通原本承諾將遵守FRAND協議,實際上卻利用拒絕或限制授權的方式來箝制競爭對手,也可能因此差別待遇,進而被我國公平會認定違反FRAND協議。
隨著高通的授權模式陸續受到各國公平會的檢驗,高通未來不見得能透過授權作為主要的利潤來源,高通是否會轉型,開發不同的商業模式或更積極投入製造,都值得關注。同時,也期待公平會能因應我國市場的情形,對高通案進行詳盡的分析,以維護我國競爭秩序。
 
[1] KFTC imposes sanctions against Qualcomm’s abuse of SEPs of mobile communications, 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Dec. 28, 2016), http://www.ftc.go.kr/eng/solution/skin/doc.html?fn=0575fbdccbed8ced77b565db3dc7d32ffc7051e67ef109afad6d4f1cd780d6e8&rs=/eng/files/data/result/files/bbs/2017/# .
[2]朱子亮,高通SEPs專利授權商業模式 南韓裁罰8.65億美元,科技產業資訊室,201723日,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3160(最後瀏覽日:2017/3/1)。
[3] 同註2
[4] 同註2
[5]高通被中韓罰巨款 公平會遭轟不作為,自由時報,20161230日,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066741(最後瀏覽日:2017/3/1)。
[6]蕭翊展,FRAND承諾於我國之運作現況,20164月,http://www.saint-island.com.tw/news/shownewsb.asp?seq=619&stat=y(最後瀏覽日:2017/3/1)。
[7]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696 F.3d 872 (9th Cir. 2012), The panel affirmed the district courts judgment in favor of Microsoft Corporation in an action brought by Microsoft, a third-party beneficiary to Motorola, Inc.s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RAND) commitments, alleging Motorola breached its obligation to offer RAND licenses to certain of its patents in good fai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