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高通案与我国可能采取的立场

  • 2017-05-21
  • 科管智财所
韩国高通案与我国可能采取的立场
[科智所 104 谢孟庭]
20161228日,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美国半导体芯片厂商高通,利用无线通讯标准必要专利从事不合理授权,妨碍市场竞争,对高通裁处8.65亿美元[1]。高通必须依照处分书的指示,对现有和未来的授权条款进行调整,例如不得在未有合理补偿的情形下,包裹性的要求他方对非标准必要专利支付权利金,也不得要求手机厂商间专利无偿交互授权。
高通持有许多与无线通讯有关的标准必要专利,包含2G3G4G的主流通讯标准[2]。由于通讯行动装置必须与前代通讯标准相容,手机厂商仍需要取得前一代通讯的标准必要专利授权,高通因此获得难以取代的市场地位。此外,高通曾向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等团体承诺,会将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以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协议授权,然而,高通的授权模式利用手机厂商和其他芯片制造商对标准必要专利的需求,违反FRAND协议,使高通获得不合理的竞争优势[3]
高通的授权模式包含三种面向,将这三种面向组合在一起,将会破坏市场竞争:
  1. 高通拒绝(限制)将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给竞争对手,违反FRAND协议,使得高通的竞争对手难以进行手机芯片的制造。例如,高通拒绝授权给三星、英特尔等厂商;限制竞争对手MediaTek的专利实施权,使其不能贩售,甚至要求提供与产品有关的敏感销售资讯。
  2. 高通以芯片供应为筹码,要求手机厂和高通签订授权协议,并拒绝对非由高通授权的手机厂供应芯片。例如,对手机厂商主张中止供应合约,或对手机厂商停止、减少芯片的供应。
  3. 对于无线通讯的专利组合仅有包裹授权的方案,将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混合授权,使得手机厂商必须负担额外的一般专利授权金,且高通拒绝从事个别的标准必要专利授权方案。且授权方案的权利金(royalty)为固定且长期,不会随着前一代通讯技术的贡献程度降低而改变权利金的比率。此外,高通在没有提供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要求所有使用高通专利的手机厂之间免费交互授权[4]
韩国公平会认为高通的授权模式将对芯片制造市场、通讯标准必要专利授权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破坏,并阻碍研发创新的竞争,最终对高通祭出处分,案件仍可进入司法审查。
该处分公布后,是高通继在欧洲、中国被开罚后,又一次因为授权模式在竞争法上碰壁,我国公平会也正从事相关的调查[5]。由于高通在各国的商业模式未必相同,我国是否会对高通进行裁罚,应视实际情形而定。然而,若高通在台湾亦以相同的模式进行专利授权,本文试图以过往公平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及FRAND协议相关的立场探讨,本案是否可能将受到我国公平会的裁罚。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和FRAND协议的议题,我国公平会所处理的飞利浦光盘案,应该可做为参考[6]。公平会曾对飞利浦等公司做出裁处,认为其共同制定CD-R标准规格,取得 CD-R 光盘片技术市场之独占地位,在市场情事显着变更情况下,不予被授权人谈判之机会,继续维持原授权金之计价方式,属于不当维持授权金之价格。另外,关于FRAND协议,我国公平会曾在微软和诺基亚的一结合案中[7],要求结合后对于相关专利和标准必要专利不得有不当的价格决定或差别待遇,若将标准必要专利让与其他事业,也应确保该受让事业能遵守FRAND协议。
依照我国公平会揭示的标准,若高通的授权模式和飞利浦光盘案中的态样相同,或违反微软-诺基亚案中公平会的指示,将有可能受到我国公平会的裁罚。而由韩国公平会作成的处分内容可知,虽然高通未如飞利浦案中有联合行为的态样,但高通掌握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足以在通讯技术授权市场中形成独占地位,而高通对专利包裹授权,拒绝因应通讯技术发展,调整贡献度较低的专利权利金比率,和飞利浦光盘案的情形类似,可构成滥用市场地位、阻碍竞争的结果。最后,高通原本承诺将遵守FRAND协议,实际上却利用拒绝或限制授权的方式来箝制竞争对手,也可能因此差别待遇,进而被我国公平会认定违反FRAND协议。
随着高通的授权模式陆续受到各国公平会的检验,高通未来不见得能透过授权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高通是否会转型,开发不同的商业模式或更积极投入制造,都值得关注。同时,也期待公平会能因应我国市场的情形,对高通案进行详尽的分析,以维护我国竞争秩序。
 
[1] KFTC imposes sanctions against Qualcomm’s abuse of SEPs of mobile communications, 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Dec. 28, 2016), http://www.ftc.go.kr/eng/solution/skin/doc.html?fn=0575fbdccbed8ced77b565db3dc7d32ffc7051e67ef109afad6d4f1cd780d6e8&rs=/eng/files/data/result/files/bbs/2017/# .
[2]朱子亮,高通SEPs专利授权商业模式 韩国裁罚8.65亿美元,科技产业资讯室,201723日,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3160(最后浏览日:2017/3/1)。
[3] 同注2
[4] 同注2
[5]高通被中韩罚巨款 公平会遭轰不作为,自由时报,20161230日,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066741(最后浏览日:2017/3/1)。
[6]萧翊展,FRAND承诺于我国之运作现况,20164月,http://www.saint-island.com.tw/news/shownewsb.asp?seq=619&stat=y(最后浏览日:2017/3/1)。
[7]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696 F.3d 872 (9th Cir. 2012), The panel affirmed the district courts judgment in favor of Microsoft Corporation in an action brought by Microsoft, a third-party beneficiary to Motorola, Inc.s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RAND) commitments, alleging Motorola breached its obligation to offer RAND licenses to certain of its patents in good fai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