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級智財王介柔報導】
在本學期由陳秉訓老師所開設的「文化產業與智慧財產權專題實作」中,有安排同學訪談合作對象「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負責訪談活動的同學為筆者。
訪談日當天,是由ACMA的韓韻涓小姐與翁子傑先生等和同學交流,二位於協會分別擔任電腦伴唱機授權業務以及法務之職位。該訪談之議題包括「ACMA之本身業務模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生態」以及「伴唱機產業之授權實務」等。以下為筆者就訪談結果進行彙整與心得分享。
首先,ACMA通常係透過與會員(即權利人)建立專屬授權之法律關係,代為處理其之音樂著作授權事務。而ACMA主要處理的是台語歌曲業務;且一般而言,協會不太會主動找會員入會,因為這些會員間通常都彼此認識,都是同一個領域的創作者,相互認識很正常。至於授權費率,音樂授權實務上,授權費率可能會因為向不同集管團體而有所不同,像ACMA跟MUST的授權費率就不見得相同;以AMCA為例,基本上授權費率會因權利利用之總期間長短、權利所利用之場合、利用權利之種類(如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再者,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性質上屬於非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故公權力無法肆意介入。而集管團體發起人之背景,多與其會員相同,都是特定語種歌曲之創作者。這也連結到AMCA之誕生,因為在一群台語歌曲創作者中,如果沒有人成為替大家處理授權事務之窗口,那每一位創作者都將面臨細鎖的授權事務以及面對各式各樣的申請人,不僅辦事效率受到阻礙,亦不利創作事務本身之發展。
由本次訪談可見,國內集管團體之本質上屬於私法上受託人之地位,加上音樂產業因語種的差異,自然區分成不同的創作群體而有各類型的集管團體誕生。基於提升效率而想要讓集管團體統一化之願景,似乎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