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與智慧財產權專題實作】小兵立大功,設計專利發展現況之專訪

  • 2023-01-31
  • 黃鈺婷

【科智碩109蕭詠翰報導】


  2022年7月,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德商賓士集團向台灣帝寶工業所提起之民事訴訟作成二審判決,法院判定帝寶侵犯賓士所擁有的設計專利且需賠償1812萬元。此判決結果引起各界廣泛討論,也提高大眾對設計專利之重視。本刊有幸取得目前任職於理律法律事務所且對設計專利具多年申請實務經驗的王先生進行專訪,以協助讀者暸解台灣設計專利審查現況。

  在台灣,提出設計專利需由申請人向智慧財產局提交設計說明書、設計圖式及申請書。智慧財產局接受申請後會進行形式及實體審查,並對設計標的是否符合設計定義,說明書及圖式是否滿足揭露規範,設計是否具新穎性及創作性等要件進行審查。王先生表示,雖然設計專利說明書的內容看似簡單,但隨著各產業持續高速發展,多種新穎且具開創性的工業設計產品不斷被推出。這樣的趨勢促使智財局審查委員及專利代理人都需持續滾動式檢討,以探究開創性設計申請標的(例如:元宇宙、NFT)及其說明書的揭露方式是否符合我國專利法規範。

  當被問到最難忘的設計專利申請經驗時,王先生提到「台灣第一件以室內設計設計案就是本所代理提出的」。由於從未在台灣看過以室內設計作為設計標的之設計申請案,王先生在協助客戶處理該案時相當謹慎,經過內部反覆討論之後,才向智慧局提出正式申請。透過承辦此案件的經驗,王先生也得知台灣智財局平時就有不斷對國外設計專利發展現況進行研究與更新,雖然室內設計請求標的在台灣前所未見,但考量外國有相似設計已公告且該設計並不違背我國專利法規範之情況下,台灣智財局通常會讓審查結果與各國審查現況趨近一致。因此,該案後續也順利獲准而未收到審查意見通知。

  2020年11月1日智慧財產局修正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其中即明文規定建築物、橋樑或室內空間等設計皆屬於我國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此修正使得上述關於室內設計之設計申請案具有更清楚的明文規範。2020年修正施行的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也不再機械式地要求立體物品皆需完整提出六面視圖。此外,修正後之審查基準更進一步允許申請人對該設計申請時已揭露的圖式進行修正(例如:將原先不主張的部分改為主張的部分)並據此提出分割案的申請。

  關於上述審查基準之修正,王先生認為這能減少申請人的困擾並讓台灣設計申請實務與外國一致。然而,對於現行審查基準中允許申請人在修正圖式再提出分割申請之變革,王先生發現由於申請人可將申請時已揭露的圖式不斷進行修正並提出分割,故設計專利範圍可能難以被公眾確定,進而不利公眾對設計之實施。舉例說明:若一申請案有多個參考圖式,申請人可將原本不屬於申請專利範圍的參考圖改為可主張權利的圖式,甚至是對參考圖改寫之設計標的進行修正,變更其主張部分之範圍,雖能增加申請人在申請策略上的靈活性,卻也使公眾對於究竟哪些範圍為該專利所先佔充滿不確定性。

  當被問及近期是否有特殊設計專利的答辯經驗可分享時,王先生指出智財局在審查設計專利時相當重視設計名稱是否恰當,若有描述性的文字通常會要求申請人刪除。另外,王先生也觀察到近期智財局對設計名稱是否有過度上位化的審查有漸趨嚴格之跡象。例如:設計圖式顯示「耳機」,卻以「電子裝置」而非「耳機」作為設計名稱,此申請樣態可能會遭智財局發出審查意見通知要求修正。

  由於設計專利需經實體審查及前案檢索,過度上位化的設計名稱可能會增加審查委員在檢索上的負擔,因為審查委員需對多個不同產品領域進行檢索,才能正確判斷其新穎性及創作性。基於上述推論,王先生認為若本領域具通常技藝者根據說明書及圖式揭露內容可以明白設計物品為何並能據以實現,即便該設計名稱較為上位,仍應判定其滿足專利法第126條所規範之揭露要件,而無需要求申請人進行限縮。他進一步提到,雖然申請人可以藉由較上位的設計名稱獲得範圍較大的申請專利範圍,但相反地較容易因該設計名稱涵蓋較多不同類型的產品,因不具新穎性而被核駁,這是申請人自由選擇的結果。

  訪談最後,王先生分享到雖然台灣廠商近年來對專利有較充分的認識,但仍著重於發明專利,較缺乏利用設計專利保護研發成果的意識。他認為在台灣的帝寶案及美國Samsung vs. Apple案件的判決結果出來後,台灣廠商應可體認設計專利與發明專利相同,皆為可以保護研發成果的一種手段,應當更受重視。對於設計專利的發展,王先生期盼可以藉由專利制度有效保護設計良好的物品,進而推動台灣設計產業向上發展,並同時提升台灣人的美學素養。

(附註:王先生之專訪內容僅為個人意見,並不代表其任職事務所之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