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律與管理】何明達談OTT現況及盜版機上盒的執法挑戰

  • 2022-03-24
  • 科管智財所
【科智碩110林采薇報導】

  近年來,訂閱經濟與串流平台成為新媒體主流趨勢;然而,網路上亦充斥著各種盜版影音網站,甚至是違法機上盒。2021奧運賽事期間,有藝人以未經合法授權的「安博盒子」觀看比賽一事,也引起社會大眾及執法人員高度關注。因此,在本學期「著作權法律與管理」課程中,陳秉訓老師特別邀請到台灣OTT協會秘書長何明達進行演講,為大家介紹台灣OTT產業現況以及盜版機上盒、盜錄機房之相關執法問題。

OTT產業現況
  OTT(Over-the-top),指透過網際網路傳輸影音內容,並藉由串流技術提供資訊共享平台之服務,其產業鏈包含影視音產業、數位廣告產業、電商產業……等等,且由於串流影音平台得以深入大眾、具有填充碎片化時間的功能,不僅符合新世代消費者的娛樂需求,也使得OTT產業成為國家級的戰略產業,每年產值更是超過一千億新台幣。

OTT產業崛起對台灣傳統媒體造成之衝擊與影響
一、國際數位廣告業務
  據統計,Google和Facebook現居全球第一和第二大廣告業者,且於台灣均設有機房。在台灣數位廣告482億的產值中,即有8成左右的業務是由Google和Facebook兩大平台所瓜分,令台灣新聞媒體產業受到重創,但我國政府並未對此壟斷的狀況採取積極對策。相對地,歐盟則不斷依反壟斷法對Google濫用搜尋引擎的優勢地位開罰(罰款約新台幣769億)。此外,澳洲則是立法透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條款」,強制網路平台必須和新聞媒體協商使用新聞的付費辦法,若協商不成則強制移送仲裁。這樣的立法技術,或許也值得我國參照。
二、盜版機上盒與盜版機房
  2020年,我國電信偵查大隊偵破楓林網盜版網站並將該網站查禁,日前亦破獲不少盜版機上盒之機房與非法經銷商。對此,政府也祭出多項反盜版措施:
1.推動DNS RPZ停止解析計畫,限制境內、境外惡意網域名稱或IP位址。
2.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對域名進行扣押,即扣押犯罪者要求網域管理機構提供網域的服務。
3.續行IWL廣告斷金流計畫,阻斷侵權網站的廣告金流。
  不過,在追緝境外盜版網站方面仍面臨許多困難,比如盜版機房租用境外CDN業者在台灣的伺服器且將盜版網站架設在境外,跨國調取資料不易,因實難要求他國業者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台灣面臨的產業困境與解決方法
  總體而言,台灣的媒體、影音產業目前正面臨以下困境:
1.盜版猖獗使影視音產業發展面臨阻礙。
2.合法業者的廣告在盜版網站上投放,等同變相支持盜版之情形,欠缺法律明文規定來遏止。
3.境外OTT業者挾帶雄厚資金優勢入境, 造成韓國三大電視台虧損的情況,台灣需為借鏡。
4.本土影視音市場規模較小,應盡快建構完成具商業規模之國際隊,放眼海外6000萬華人市場。
5.台灣音樂授權上欠缺統一窗口之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台灣OTT協會白皮書提供了幾項建議,即:積極防範與取締盜版、建立境外之付費OTT平台管理機制、扶植本土OTT平台、協助本土OTT平台及影視音內容走向國際、鼓勵台灣本土自製內容及人才培育等等。此外,何明達強調:在發展本土OTT產業的過程中,亦應確實掌握商業化模式,了解不同產業內的主力客戶年齡層所在,比如推播時代劇或房地產廣告給10-20歲的年輕人,可能達不到廣告的效果,造成轉換率不高;應更精準化地鎖定目標客群,並選擇適當的影視作品或廣告內容進行投放。至若台灣數位音樂現況的問題,何明達認為:現今負責音樂版權授權業務的機構及公司很多,造成有些公司單是簽署音樂授權合約就多達上百份,且沒有一個類似油價的計算公式以取得權利人及利用人均可接受的費率,亦有待改善。因此,希望未來有機會由政府制定相關法令進訂定更公平合理的收費標準以落實音樂版權,並期待建立單一授權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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