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著作權法修正案對錄音著作授權實務的影響
 

  • 2020-10-13
  • 科管智財所
【2020.09.25政大科智所109學年度第一學期 電子報】
報導/張友嘉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舉辦「文創產業與智慧財產權」論壇系列講座,於民國109年9月25日邀請到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ecording Industry Foundation in Taiwan, RIT)的李瑞斌執行長前來分享觀點,以產業界的角度談論著作權修法對錄音著作之影響。
首先李執行長以歌曲〈明天會更好〉的製作和出版背景,以及當時取締盜版唱片的經歷作為開場,表示過去的社會上盜版盛行,多以實體光碟等方式傳播,後來因應此狀況而成立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等民間組織,希望能管理、推動音樂產業的合法事業發展。其後李執行長簡介了現行與音樂產業有關的五個著作權集管團體,包含其會員、類別(如詞曲、錄音或視聽著作的集管)、授權內容(如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和各種著作權的產業應用等。
李執行長並強調,著作權集管團體僅為整體音樂產業的一部分,並不能代表所有的音樂產業類型。事實上由集管分配的使用報酬收入約占音樂產業的10%,至多不超過15%,唱片公司本身便能就著作權契約的內容和條款進行管理,或是跟隨國際上同類公司的方式自為授權,而不必委由集管團體代為處理。因此行政機關在推行政策和修正著作權法時,並不能僅以集管團體作為規範對象,而更應思考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受影響程度。
 
對於修法草案的意見
關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提出之109年著作權修法草案,涉及錄音著作權利之條文,包含第26條(現行法)、26-2條、29-2條等,李執行長認為應再做調整,尤其立法者應肯定錄音著作之原創性。所謂錄音著作,為一系列有創意的聲音,附著在媒介物上而使他人能聽聞。只要有編曲、後製等技術和不同概念的加入,則能形成不同的表達,因此一個音樂著作可以衍生無限個錄音著作。錄音著作既具有原創性,則應賦予其完整的著作權保障,尤其應享有完整的公開演出權。修法草案將錄音著作以鄰接權為規範,係對於同為音樂性產品之錄音著作有不同待遇,似有不合理之處。尤其草案規定錄音著作權人具有「報酬請求權」,使得他人不須經過錄音著作權人之事前同意,得事後再給付使用報酬,且無刑責,此舉將罔顧錄音著作權人的授權意願,亦影響其蒐證能力。又提及《視聽表演北京條約》,若行政機關欲跟進該條約內容,應注意將表演人的定義規範清楚,方能確保影響範圍。
 
過去十年的重大案件與未來趨勢
最後,李執行長談論成大MP3案、Kuro/Ezpeer案、里民中心伴唱事件等矚目案件,顯現出音樂的商業利用和侵權者皆隨著科技發展有所變化,而有數位化、擴散快速、跨越地理限制的特色。境外侵權網站和APP更是一複雜而尚待解決的難題。雖新加坡、馬來西亞、韓國等國有採行「網路邊境管制措施」,但目前我國尚未有明確的因應之道。隨著技術發展,未來的著作權法制趨勢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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