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着作权法修正案对录音着作授权实务的影响
 

  • 2020-10-13
  • 科管智财所
【2020.09.25政大科智所109学年度第一学期 电子报】
报导/张友嘉
 
国立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举办「文创产业与智慧财产权」论坛系列讲座,于民国109年9月25日邀请到财团法人台湾唱片出版事业基金会(Recording Industry Foundation in Taiwan, RIT)的李瑞斌执行长前来分享观点,以产业界的角度谈论着作权修法对录音着作之影响。
首先李执行长以歌曲〈明天会更好〉的制作和出版背景,以及当时取缔盗版唱片的经历作为开场,表示过去的社会上盗版盛行,多以实体光盘等方式传播,后来因应此状况而成立国际唱片业交流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希望能管理、推动音乐产业的合法事业发展。其后李执行长简介了现行与音乐产业有关的五个着作权集管团体,包含其会员、类别(如词曲、录音或视听着作的集管)、授权内容(如重制权、公开播送权、公开演出权)和各种着作权的产业应用等。
李执行长并强调,着作权集管团体仅为整体音乐产业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所有的音乐产业类型。事实上由集管分配的使用报酬收入约占音乐产业的10%,至多不超过15%,唱片公司本身便能就着作权契约的内容和条款进行管理,或是跟随国际上同类公司的方式自为授权,而不必委由集管团体代为处理。因此行政机关在推行政策和修正着作权法时,并不能仅以集管团体作为规范对象,而更应思考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受影响程度。
 
对于修法草案的意见
关于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所提出之109年着作权修法草案,涉及录音着作权利之条文,包含第26条(现行法)、26-2条、29-2条等,李执行长认为应再做调整,尤其立法者应肯定录音着作之原创性。所谓录音着作,为一系列有创意的声音,附着在媒介物上而使他人能听闻。只要有编曲、后制等技术和不同概念的加入,则能形成不同的表达,因此一个音乐着作可以衍生无限个录音着作。录音着作既具有原创性,则应赋予其完整的着作权保障,尤其应享有完整的公开演出权。修法草案将录音着作以邻接权为规范,系对于同为音乐性产品之录音着作有不同待遇,似有不合理之处。尤其草案规定录音着作权人具有「报酬请求权」,使得他人不须经过录音着作权人之事前同意,得事后再给付使用报酬,且无刑责,此举将罔顾录音着作权人的授权意愿,亦影响其蒐证能力。又提及《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若行政机关欲跟进该条约内容,应注意将表演人的定义规范清楚,方能确保影响范围。
 
过去十年的重大案件与未来趋势
最后,李执行长谈论成大MP3案、Kuro/Ezpeer案、里民中心伴唱事件等瞩目案件,显现出音乐的商业利用和侵权者皆随着科技发展有所变化,而有数码化、扩散快速、跨越地理限制的特色。境外侵权网站和APP更是一复杂而尚待解决的难题。虽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等国有采行「网络边境管制措施」,但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因应之道。随着技术发展,未来的着作权法制趋势值得观察。
This is an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