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智碩110王澤元報導】
12月某個週五下午,台北一樣冷冷的,還下著小雨,有些人自然是不太想出門,可能索性開始自己的週末。不過,卻也有些人窩在直播間,透過線上視訊,為身處各地百餘名的聽眾展開了一場關於「智財權」的對話,談的是關於「音樂人與商標權」之間的碰撞。
這場線上演出的「音樂饗宴」,是陳秉訓老師「文化產業與智慧財產權專題實作」的課程內容,與台北市音樂創作職業工會一同規劃難得的「音樂人與智財權」議題之間的對話。活動主辦方為台北市音樂創作職業工會,並額外邀請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協辦;陳老師也擔任與談嘉賓,從智財權的介紹開始切入,向音樂人娓娓道來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據音樂工會常務理事彭季康老師所述,音樂人其實很在意自身音樂作品是否能被法律有效保護;不過在音樂人的認知中,「智慧財產權」是很複雜的概念,充其量也只能粗略了解何謂「著作權」。不過,著作權的保護在實務上往往不具有太實質的效力,認定著作權保護範圍的標準也難以捉摸,常常淪為各執己詞的情況。有鑑於此,彭老師想為音樂人拓展新的視野,就是—讓保護效力更有依據,認定標準也更加客觀的「商標權」。
陳老師也言簡意賅地介紹「著作權」以及「商標權」的差別,例如:雖然兩者皆會對侵權人實施刑事罰則,不過侵害「著作權」的刑事罰則大多屬於告訴乃論,侵害「商標權」的刑事罰則為非告訴乃論;除此之外,「著作權」不需透過向政府登記,在著作完成時即具有權利,因此常常在侵權認定上難以舉證著作完成的時間點、著作人,或是其著作保護標的及範圍為何;「商標權」則必須經由向政府登記並通過審查才算取得權利,雖然申請流程複雜也需花費一定成本,不過藉此在商標侵權認定上較有公正客觀的依據。在最後聽眾問答的環節,有位聽眾的提問很有趣:「一個圖形創作,雖然申請了商標,但最後竟然還是用侵犯著作權事由提出告訴,為什麼?」陳老師歸納最有可能的原因在於:該商標權雖然已註冊,不過註冊的使用類別可能與侵權物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不同,自然無法提出侵權事實;而此時若提出著作權侵權事由,則不受到是否有使用於相同商品服務類別之限制,因著作權是該作品完成當下即擁有的權利,並無商業上使用範圍的前提,因此在該案件中,縱使具有商標權,但因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不及於侵權物所使用的類別,而無法主張權利;建議主張著作權侵權應為更佳的做法。
總而言之,對於音樂人來說,並沒有絕對好或不好實施的權利,應同時了解商標權及著作權,才是最有保障的做法。透過靈活運用以上兩者,才能將自身的效益最大化,也為自己的心血結晶提供最完善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