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智硕110王泽元报导】
12月某个周五下午,台北一样冷冷的,还下着小雨,有些人自然是不太想出门,可能索性开始自己的周末。不过,却也有些人窝在直播间,透过线上视讯,为身处各地百馀名的听众展开了一场关于「智财权」的对话,谈的是关于「音乐人与商标权」之间的碰撞。
这场线上演出的「音乐飨宴」,是陈秉训老师「文化产业与智慧财产权专题实作」的课程内容,与台北市音乐创作职业工会一同规划难得的「音乐人与智财权」议题之间的对话。活动主办方为台北市音乐创作职业工会,并额外邀请巨群国际专利商标法律事务所协办;陈老师也担任与谈嘉宾,从智财权的介绍开始切入,向音乐人娓娓道来智慧财产权的重要性。据音乐工会常务理事彭季康老师所述,音乐人其实很在意自身音乐作品是否能被法律有效保护;不过在音乐人的认知中,「智慧财产权」是很复杂的概念,充其量也只能粗略了解何谓「着作权」。不过,着作权的保护在实务上往往不具有太实质的效力,认定着作权保护范围的标准也难以捉摸,常常沦为各执己词的情况。有鑑于此,彭老师想为音乐人拓展新的视野,就是—让保护效力更有依据,认定标准也更加客观的「商标权」。
陈老师也言简意赅地介绍「着作权」以及「商标权」的差别,例如:虽然两者皆会对侵权人实施刑事罚则,不过侵害「着作权」的刑事罚则大多属于告诉乃论,侵害「商标权」的刑事罚则为非告诉乃论;除此之外,「着作权」不需透过向政府登记,在着作完成时即具有权利,因此常常在侵权认定上难以举证着作完成的时间点、着作人,或是其着作保护标的及范围为何;「商标权」则必须经由向政府登记并通过审查才算取得权利,虽然申请流程复杂也需花费一定成本,不过借此在商标侵权认定上较有公正客观的依据。在最后听众问答的环节,有位听众的提问很有趣:「一个图形创作,虽然申请了商标,但最后竟然还是用侵犯着作权事由提出告诉,为什么?」陈老师归纳最有可能的原因在于:该商标权虽然已注册,不过注册的使用类别可能与侵权物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不同,自然无法提出侵权事实;而此时若提出着作权侵权事由,则不受到是否有使用于相同商品服务类别之限制,因着作权是该作品完成当下即拥有的权利,并无商业上使用范围的前提,因此在该案件中,纵使具有商标权,但因注册商品服务类别不及于侵权物所使用的类别,而无法主张权利;建议主张着作权侵权应为更佳的做法。
总而言之,对于音乐人来说,并没有绝对好或不好实施的权利,应同时了解商标权及着作权,才是最有保障的做法。透过灵活运用以上两者,才能将自身的效益最大化,也为自己的心血结晶提供最完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