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AirPods看Apple商標申請策略

  • 2016-11-01
  • 科管智財所
AirPodsApple商標申請策略
科智所104級張幼文
美國蘋果公司(Apple Inc.)的手機、平板銷售全球,但在製造與銷售的過程中面臨到許多智慧財產的挑戰,不論是與三星、HTC等競爭公司及許多專利蟑螂(NPE,非專利實施實體)的專利訴訟,抑或是商標權爭執,都讓蘋果公司在訴訟上花費許多時間及金錢。
本文將整理蘋果公司較著名的商標紛爭,再以其今年10月剛上市的新產品AirPods商標申請為例,觀察其商標申請策略的變化,如何因應其他公司從其商標下手,窺探未來產品。
蘋果商標戰
自從蘋果公司使用iPod作為隨身聽商標,而後更以iPhone席捲智慧型手機市場,許多人都在預測蘋果公司下一個產品會是什麼,在行銷時有一個響亮且全球性的商標,對消費者來說能加深對該產品的印象,之於公司也能提升行銷的效率。
iPhone的成功之後,蘋果公司在2010年推出「iPad」系列產品,但產品推出之前,早在2000年唯冠集團就已將iPad商標在全球註冊,並使用在其銷售的all-in-one電腦上,iPad在台灣、歐洲與其他地區的商標屬於唯冠集團台灣子公司唯冠國際,而在中國則屬於深圳唯冠,蘋果公司在2009年透過旗下英國子公司IP Application與前者達成3.5萬英鎊(5.5萬美元)的轉讓協議,但因商標為屬地主義,而該協議並不包括iPad在中國的商標權,因此蘋果公司在將iPad輸入至中國時遭到深圳唯冠阻撓,雙方最終以6,000萬美元和解,深圳唯冠將中國iPad商標轉讓與蘋果公司,蘋果公司iPad順利進入中國市場[1]
另外,蘋果公司與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IPHONE」爭議在20164月落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蘋果公司敗訴,新通天地科技獲得「IPHONE」國際分類第18 類仿皮、牛皮、錢包、小皮夾、皮製繩索地等商品商標權使用,因為北京高院認定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時IPHONE並非馳名商標,蘋果公司不對IPHONE商標具有獨佔權[2]
除了以上兩個案例外,蘋果公司在各國也遇到許多商標申請的阻礙,在產業界開始將手錶作為下一代智慧型移動裝置時,「iWatch」被視為蘋果公司智慧型手錶的未來名稱,蘋果公司也確實在2014年尚未推出智慧型手錶時,就開始在各國申請iWatch商標。但20143月,蘋果公司向英國智慧財產局提出「IWATCH」申請(UK00003047484)後,Swatch公司向英國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Swatch公司宣稱iWatch與其所有的iSwatch商標太過相似,擔心會造成消費者混淆,除了在英國提出異議外,Swatch公司也到全球各地針對iWatch申請進行法律行動,20169月,英國智慧財產局支持Swatch公司提出的異議,iWatch商標不能使用在電腦硬體、螢幕、影音裝置或相機,僅能使用在電腦軟體和電腦周邊[3],蘋果公司2015年智慧型手錶上市時,也將智慧型手錶命名為Apple Watch,而非大家所期待的iWatch
蘋果商標申請策略
美國時間201697日的發表會上,蘋果公司除了發佈iPhone 7,同時發表了即將上市的無線耳機「AirPods」,但早在蘋果發佈會將近一年前,就有網站(MacRumors)預測申請AirPods商標的Entertainment in Flight公司背後是蘋果公司[4],只是當時未發現確切的證據,待該商標申請程序持續進行,越來越多文件遞交及公開後,該網站認為AirPods其中一份文件簽名者Jonathan Brown和蘋果公司有關聯[5],兩間公司相關的可能性越來越高,表一整理幾個國家的AirPods商標申請資訊。
國家 申請人 申請日 優先權 優先權日 國際分類
WO
1276160
Entertainment in Flight LLC  2015/9/22 JM/JMAICA
66798
2015/3/23 9
US
86764566
Entertainment in Flight LLC 2015/9/22 JMAICA
66798
2015/3/23 9
CA
1747060
Entertainment in Flight LLC
2016/10/5移轉給APPLE INC
2015/9/22 JMAICA
66798
2015/3/23 9
TW
104056474
Entertainment in Flight LLC飛行娛樂有限責任公司 2015/9/22 JAMAICA
66798
2015/3/23 9
CN
G127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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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tainment in Flight LLC 2015/12/3
2015/9/22國際註冊日)
JAMAICA
66798
2015/3/23 9
CN
17636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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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INC 2015/8/11 JAMAICA
66798
2015/3/23 38
CN
17636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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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INC 2015/8/11 JAMAICA
66798
2015/3/23 9
CN
17636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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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INC 2015/8/11 JAMAICA
66798
2015/3/23 9
CN
17636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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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INC 2015/8/11 JAMAICA
66798
2015/3/23 38
CN
17636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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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INC 2015/8/11 JAMAICA
66798
2015/3/23 41
CN
17636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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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INC 2015/8/11 JAMAICA
66798
2015/3/23 41
JP
2015-092390
エンターテイメント イン フライト リミテッド ライアビリティ カンパニー 2015/9/24 JAMAICA
66798
2015/3/23 9
41
EU
014586838
Entertainment in Flight LLC
2016/9/27移轉給APPLE INC
2015/9/22 JAMAICA
66798
2015/3/23 9
38
41
觀察上面表格,可以發現AirPods商標的優先權都來自於在Jamaica的一個申請案,其實這不是蘋果公司第一次這樣做了,從USPTO查詢可以發現,Apple WatchYOSEMITE的優先權來自Trinidad and Tobago(位於加勒比海的島國),YOSEMITE的申請人也不是蘋果公司,而是由YOSEMITE Research LLC2013126日申請,之後才移轉給蘋果公司。
另外也可以發現在中國比其他國家時間還早提出申請,且除了申請號G1276160G開頭為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6])以外,其餘六個AirPods商標皆由蘋果公司提出,這麼做的原因可能是中國的商標搶註事件頻仍,蘋果公司在中國的智慧財產相關訴訟屢屢敗下陣,早先佈局中國商標,以避免類似iPhone商標事件再次發生。
結語
因為商標權為屬地主義,要維持全球統一的商標有高度困難性,可能面臨到其他公司的挑戰,或是商標搶註的情形,尤其在中國更常發生商標搶註。雖然各國有著名商標條款[7]Well-known Trademarks,中國稱「馳名商標」),然而如iPhone商標在中國遇到的困境,即是商標是否馳名是依申請日判斷,新申請的商標難有著名商標之適用,若像蘋果公司之產品,各方都想攀附其商標知名度,更有可能發生商標搶註的狀況。
另外,許多人想盡辦法預測蘋果公司下一項產品,透過商標檢索即是其中一種預測方法,預測的目的可能單純作為興趣而查詢,但更有可能的是競爭廠商希望預先知道蘋果公司的下一步,以因應其產品開發和上市的策略,提早想出新對策,贏過蘋果公司。
面對以上困境,蘋果公司該怎麼維持其產品系列的統一性,不被他人攀附其系列產品的知名度,並避免被他人從商標下手預測未來產品,搶在蘋果公司前發佈類似產品,著實是一大挑戰。
 
[1] 章忠信,iPad教我們的商標取得策略,著作權筆記,2014418日,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1&aid=41(最後瀏覽日:20161025日)。
[2] 中國「IPHONE」商標爭奪戰 蘋果敗訴,科技產業資訊室,201655日,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2396(最後瀏覽日:20161017日)。
[3]Swatch succeeds in trademark case over Apple 'iWatch', BBC News (Sep. 13,2016), http://www.bbc.com/news/technology-37350870.
[4] Eric Slivka, Apple Likely Trying to File for 'AirPods' Trademark, MacRumors (Oct. 1, 2015, 12:34 PM), http://www.macrumors.com/2015/10/01/airpods-trademark/.
[5] Eric Slivka, Trademark Filings Seemingly Confirm Apple's Work on Upcoming 'AirPods', MacRumors (Jul. 15, 2016, 12:09 PM), http://www.macrumors.com/2016/07/15/airpods-trademark-update/.
[6]关于修订商标申请书式填写说明的说明,中國商標網,http://sbj.saic.gov.cn/sbsq/txsm/(最後瀏覽日:20161021日)。
[7] 例如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