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AirPods看Apple商标申请策略

  • 2016-11-01
  • 科管智财所
AirPodsApple商标申请策略
科智所104级张幼文
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的手机、平板销售全球,但在制造与销售的过程中面临到许多智慧财产的挑战,不论是与三星、HTC等竞争公司及许多专利蟑螂(NPE,非专利实施实体)的专利诉讼,抑或是商标权争执,都让苹果公司在诉讼上花费许多时间及金钱。
本文将整理苹果公司较着名的商标纷争,再以其今年10月刚上市的新产品AirPods商标申请为例,观察其商标申请策略的变化,如何因应其他公司从其商标下手,窥探未来产品。
苹果商标战
自从苹果公司使用iPod作为随身听商标,而后更以iPhone席捲智慧型手机市场,许多人都在预测苹果公司下一个产品会是什么,在行销时有一个响亮且全球性的商标,对消费者来说能加深对该产品的印象,之于公司也能提升行销的效率。
iPhone的成功之后,苹果公司在2010年推出「iPad」系列产品,但产品推出之前,早在2000年唯冠集团就已将iPad商标在全球注册,并使用在其销售的all-in-one电脑上,iPad在台湾、欧洲与其他地区的商标属于唯冠集团台湾子公司唯冠国际,而在中国则属于深圳唯冠,苹果公司在2009年透过旗下英国子公司IP Application与前者达成3.5万英镑(5.5万美元)的转让协议,但因商标为属地主义,而该协议并不包括iPad在中国的商标权,因此苹果公司在将iPad输入至中国时遭到深圳唯冠阻挠,双方最终以6,000万美元和解,深圳唯冠将中国iPad商标转让与苹果公司,苹果公司iPad顺利进入中国市场[1]
另外,苹果公司与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IPHONE」争议在20164月落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苹果公司败诉,新通天地科技获得「IPHONE」国际分类第18 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地等商品商标权使用,因为北京高院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时IPHONE并非驰名商标,苹果公司不对IPHONE商标具有独佔权[2]
除了以上两个案例外,苹果公司在各国也遇到许多商标申请的阻碍,在产业界开始将手表作为下一代智慧型移动装置时,「iWatch」被视为苹果公司智慧型手表的未来名称,苹果公司也确实在2014年尚未推出智慧型手表时,就开始在各国申请iWatch商标。但20143月,苹果公司向英国智慧财产局提出「IWATCH」申请(UK00003047484)后,Swatch公司向英国智慧财产局提出异议,Swatch公司宣称iWatch与其所有的iSwatch商标太过相似,担心会造成消费者混淆,除了在英国提出异议外,Swatch公司也到全球各地针对iWatch申请进行法律行动,20169月,英国智慧财产局支持Swatch公司提出的异议,iWatch商标不能使用在电脑硬件、萤幕、影音装置或相机,仅能使用在电脑软件和电脑周边[3],苹果公司2015年智慧型手表上市时,也将智慧型手表命名为Apple Watch,而非大家所期待的iWatch
苹果商标申请策略
美国时间201697日的发表会上,苹果公司除了发布iPhone 7,同时发表了即将上市的无线耳机「AirPods」,但早在苹果发布会将近一年前,就有网站(MacRumors)预测申请AirPods商标的Entertainment in Flight公司背后是苹果公司[4],只是当时未发现确切的证据,待该商标申请程序持续进行,越来越多文件递交及公开后,该网站认为AirPods其中一份文件签名者Jonathan Brown和苹果公司有关联[5],两间公司相关的可能性越来越高,表一整理几个国家的AirPods商标申请资讯。
国家 申请人 申请日 优先权 优先权日 国际分类
WO
1276160
Entertainment in Flight LLC  2015/9/22 JM/JMAICA
66798
2015/3/23 9
US
86764566
Entertainment in Flight LLC 2015/9/22 JMAICA
66798
2015/3/23 9
CA
1747060
Entertainment in Flight LLC
2016/10/5移转给APPLE INC
2015/9/22 JMAICA
66798
2015/3/23 9
TW
104056474
Entertainment in Flight LLC飞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2015/9/22 JAMAICA
66798
2015/3/23 9
CN
G127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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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tainment in Flight LLC 2015/12/3
2015/9/22国际注册日)
JAMAICA
66798
2015/3/23 9
CN
17636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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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INC 2015/8/11 JAMAICA
66798
2015/3/23 38
CN
17636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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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INC 2015/8/11 JAMAICA
66798
2015/3/23 9
CN
17636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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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INC 2015/8/11 JAMAICA
66798
2015/3/23 9
CN
17636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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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INC 2015/8/11 JAMAICA
66798
2015/3/23 38
CN
17636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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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INC 2015/8/11 JAMAICA
66798
2015/3/23 41
CN
17636438
点击图片可还原图片大小
APPLE INC 2015/8/11 JAMAICA
66798
2015/3/23 41
JP
2015-092390
エンターテイメント イン フライト リミテッド ライアビリティ カンパニー 2015/9/24 JAMAICA
66798
2015/3/23 9
41
EU
014586838
Entertainment in Flight LLC
2016/9/27移转给APPLE INC
2015/9/22 JAMAICA
66798
2015/3/23 9
38
41
观察上面表格,可以发现AirPods商标的优先权都来自于在Jamaica的一个申请案,其实这不是苹果公司第一次这样做了,从USPTO查询可以发现,Apple WatchYOSEMITE的优先权来自Trinidad and Tobago(位于加勒比海的岛国),YOSEMITE的申请人也不是苹果公司,而是由YOSEMITE Research LLC2013126日申请,之后才移转给苹果公司。
另外也可以发现在中国比其他国家时间还早提出申请,且除了申请号G1276160G开头为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6])以外,其馀六个AirPods商标皆由苹果公司提出,这么做的原因可能是中国的商标抢注事件频仍,苹果公司在中国的智慧财产相关诉讼屡屡败下阵,早先布局中国商标,以避免类似iPhone商标事件再次发生。
结语
因为商标权为属地主义,要维持全球统一的商标有高度困难性,可能面临到其他公司的挑战,或是商标抢注的情形,尤其在中国更常发生商标抢注。虽然各国有着名商标条款[7]Well-known Trademarks,中国称「驰名商标」),然而如iPhone商标在中国遇到的困境,即是商标是否驰名是依申请日判断,新申请的商标难有着名商标之适用,若像苹果公司之产品,各方都想攀附其商标知名度,更有可能发生商标抢注的状况。
另外,许多人想尽办法预测苹果公司下一项产品,透过商标检索即是其中一种预测方法,预测的目的可能单纯作为兴趣而查询,但更有可能的是竞争厂商希望预先知道苹果公司的下一步,以因应其产品开发和上市的策略,提早想出新对策,赢过苹果公司。
面对以上困境,苹果公司该怎么维持其产品系列的统一性,不被他人攀附其系列产品的知名度,并避免被他人从商标下手预测未来产品,抢在苹果公司前发布类似产品,着实是一大挑战。
 
[1] 章忠信,iPad教我们的商标取得策略,着作权笔记,2014418日,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1&aid=41(最后浏览日:20161025日)。
[2] 中国「IPHONE」商标争夺战 苹果败诉,科技产业资讯室,201655日,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2396(最后浏览日:20161017日)。
[3]Swatch succeeds in trademark case over Apple 'iWatch', BBC News (Sep. 13,2016), http://www.bbc.com/news/technology-37350870.
[4] Eric Slivka, Apple Likely Trying to File for 'AirPods' Trademark, MacRumors (Oct. 1, 2015, 12:34 PM), http://www.macrumors.com/2015/10/01/airpods-trademark/.
[5] Eric Slivka, Trademark Filings Seemingly Confirm Apple's Work on Upcoming 'AirPods', MacRumors (Jul. 15, 2016, 12:09 PM), http://www.macrumors.com/2016/07/15/airpods-trademark-update/.
[6]关于修订商标申请书式填写说明的说明,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sbsq/txsm/(最后浏览日:20161021日)。
[7] 例如我国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1款,相同或近似于他人着名商标或标章,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或有减损着名商标或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不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