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日,美國維吉尼亞州的地方法院在BMG Rights Management (US) LLC v. Cox Communications,Inc案中[1],判決Cox公司須賠償高達2500萬美元的著作權侵權賠償,引起美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密切關注,而法院對於著作權法中安全港條款(safe harbors)的解釋在此案中也成為焦點。2016年8月8日,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維持地方法院的判決,使得網路服務業者運用安全港條款(safe harbors)免除侵權責任的難度增加,也提高了美國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的可能性。
本案的案例事實為,被告Cox公司係一家為全國客戶提供高速互聯網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原告BMG公司則為一家音樂版權管理公司,是大約1,400首音樂作品版權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原告BMG公司指控Cox互聯網服務公司的用戶使用Cox公司的一項BitTorrent服務(一種以P2P點對點方式的文件共享服務),非法上傳和下載BMG管理的音樂文件,從而侵害原告的著作權,Cox公司則以美國DMCA中的安全港免責條款作為抗辯。
P2P文件共享服務是指,允許用戶的電腦彼此直接互相傳送檔案,而不須事先通過中央伺服器,亦即,P2P網路服務的用戶不僅是文件資源的提供者亦是接收者,每個使用者皆可以透過P2P服務直接上傳和下載檔案。
法院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若具有無數的法律用途,且該服務的設計或提供實際上能夠被合法使用,則光僅是單獨提供互聯網服務,並不會構成共同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然而,若主觀上,發行者知悉該產品實際上可用於侵權,則仍有構成共同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的可能。
法院認為,首先,Cox公司沒有餘地等待用戶被判決為侵權行為人時,才有終止對該用戶服務的義務,亦即,法院並不同意重複侵權終止政策(repeat infringer termination)僅適用於那些已經被起訴的人,網路服務提供者實際上只要知悉使用者有侵權的目的,即必須採取終止服務的行為。且根據共同侵權理論(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只要知悉他人有侵權行為,並促使或實質上有助於該人的侵權行為,該促使者亦應對侵權行為負責。
Cox公司抗辯主張,BMG公司雖有發通知告知Cox公司其用戶有涉及侵權的行為,但並不足以證明Cox公司確實知悉其用戶有侵權行為而有義務對用戶終止服務。然上訴法院支持地方法院的見解,認為Cox公司在短短六個月內收到至少十四封著作權人的侵權通知,且Cox公司故意無視侵權行為的存在,亦對於侵權通知未積極採取合理的措施,顯現Cox公司在執行使用者重複侵權的政策上是非常鬆懈的;再者,若從BitTorrent的流量加以分析,亦可得知其用戶有大量侵權的行為發生,故法院肯認BMG公司的觀點,認為Cox公司知悉其互聯網服務的用戶侵害BMG公司的著作權,卻不加以終止服務,故Cox公司對該侵權有實質性的貢獻,應負共同侵權責任。
而在物質上的貢獻中,Cox公司雖抗辯BitTorrent服務亦可以大量的提供非侵權的服務,然而法院則認為,無論如何,Cox公司不能對其網路上發生的具體侵權行為視而不見。最終,法院認為Cox公司並無按照DMCA第512條中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實施對重複侵權的用戶終止服務的措施,故維持地方法院判決Cox公司須付BMG公司2500萬美元侵權賠償的見解。
為了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著作權的侵權責任,1998年美國國會對此通過了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尋求平衡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利益及避免使用者藉由此等服務為網路盜版行為以保護他人的智慧財產權。DMCA第512條中的安全港條款,明文限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如:網路服務提供者必須合理的實行服務、有通知義務、在適當情況下終止對使用者的服務…等,此等明文規定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更多的依據可避免侵權,也順應規範現代網路活動的行為。
有認為BMG v. Cox案是美國2015年最重要的智財判決[2],影響了美國ISP業者未來的走向,而對於法院的判決結果正反兩方皆有不同的看法。法院認為Cox公司沒有採取積極行動以懲罰涉嫌侵權之用戶,即沒有資格獲得安全港條款的保護,但法律分析師對此有著疑問,有認為即使Cox公司不符合安全港的條款,並不意味著它實際上對任何事情皆須負責。而行業分析師則質疑法院此見解可能使網路服務提供者必須更努力的投入防範網路盜版行為,甚至關閉其服務以免共同侵權行為的發生[3],這可能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擔心自己成為下一個訴訟的目標[4]。當然亦有持正面的看法,認為DMCA第512條的目的在於鼓勵合作而不是互相對抗,終止服務措施實際上只是鼓勵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相互合作而不是相互訴訟,如果BMG v. Cox案的結果提醒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相互合作的優點,它就完全符合立法目的[5]。
由BMG v. Cox案中我們可以發現美國法院已開始積極阻止P2P網路盜版行為,此案實可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更積極管理其提供的服務,未來將可大量減少侵權訴訟。隨著網路時代的來臨,各種網路侵權行為也應受到規範,美國法院的見解雖讓ISP業者更容易構成侵權行為,但不僅可大幅減少P2P網路盜版,對於智慧財產權也更加保障。
[1] BMG Rights Management (US) v. Cox Communications, 149 F.Supp.3d 634 (2015).
[2] Tom Sydnor, BMG v. Cox: The most important IP-enforcement decision of 2015.,http://www.techpolicydaily.com/technology/bmg-v-cox-the-most-important-ip-enforcement-decision-of-2015/,(latest visited Nov.25,2016).
[3] Stacey Gilman, BMG v. Cox: A New Era Of Copyright Liability For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 https://www.linkedin.com/pulse/bmg-v-cox-new-era-copyright-liability-internet-service-stacey-gilman, (latest visited Nov.11,2016).
[4] Brian Fung, The copyright case that should worry all Internet providers,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news/the-switch/wp/2016/08/12/the-copyright-case-that-should-worry-all-internet-providers/#comments, (latest visited Nov.11,2016).
[5] Tom Sydnor, BMG v. Cox should not worry law-abiding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http://www.techpolicydaily.com/technology/bmg-v-cox-not-worry-law-abiding-internet-service-providers/,(latest visited Nov.1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