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Multi Time Machine Inc. v. Amazon.com案看初始興趣混淆

  • 2016-05-13
  • 科管智財所
[科智所103級 賴靜儀]
  20157月,美國第九聯邦上訴巡迴法院認定Multi Time Machine Inc.(以下簡稱MTM)針對Amazon所提起之商標侵權訴訟會有造成消費者產生初始混淆之可能性,推翻地方法院的簡易判決,並發回重審。
  本案之原告MTM為一家製造及販售男性軍事風格手錶的公司,旗下數個品牌中,MTM”MTM SPECIAL OPS”註冊為商標。而被告Amazon則是目前網路平台當中最大零售商之一,在其網站中,消費者只要輸入所欲搜尋之產品,則頁面上會在搜尋區域顯示消費者輸入的搜尋字串、搜尋區域正下方再次以引號標示,最後則是出現在相關搜尋處。
原告MTM並未將其產品放置Amazon販售,亦未授權任一經銷商於Amazon銷售手錶。然而,當消費者在Amazon的搜尋欄輸入” MTM SPECIAL OPS”時,此字串顯示於上述三處,並在搜尋清單中列出MTM競爭廠牌的產品。再者,比較其他網路零售網站,若輸入相同字串,則其會先顯示搜尋不到此產品,再於搜索欄下方列出其他廠牌之手錶。因此,MTM認為Amazon侵害其商標權,遂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之訴訟。
在地方法院階段,法院先是引用AMF Inc. v. Sleekcraft Boat[1]一案,認為其建立的八項判斷混淆可能性的因素[2]並非全適用於本案。再進一步闡述本案與Network Automation[3]之相似性,最後使用與本案最為相關之四項因素商標的強度、實質混淆的證據、商品的種類及購買者的注意程度和廣告及搜尋結果頁面之標示,來作為判斷是否讓消費者有產生混淆可能性之因素。綜合四項因素,地方法院認為” MTM SPECIAL OPS”商標在概念上的強度稍弱,除此之外,亦認為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相對高單價的商品時,應該有比較高的注意義務。再者,在網站標示的部分, MTM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消費者在使用Amazon網站消費時是否會因為網站上之內容及顯示結果產生混淆之情形。因此,總結而言,法院認為Amazon的搜尋引擎使用MTM商標並未造成消費者有混淆之情形。
在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部分,法院先引用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Netscape Commc’ns Corp.[4]當中之見解,初始興趣混淆發生之時點並不是指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產生之混淆,而是早在消費過程中發生。因此,縱使初始興趣混淆是發生在實際消費前,仍構成商標之侵權。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標示”的討論部分,基本上同意地方法院之見解,但搜尋結果頁面顯示的清楚程度仍存有疑慮。隨後法院又回到由Sleekcraft案建立起的八項判斷因素,並挑選相關程度最大之五點作詳細論述,分別為:商標的強度、商品相似度、被告的意圖、實際混淆的證據及注意程度。其中,在商品相似度的部分,巡迴上訴法院並不認同地方法院的見解[5],由於Amazon並未在其搜尋結果頁面上清楚地標示其並未販售MTM之產品,再加上Amazon自詡為世界上最大零售商,消費者可能因此較不容易分辨Amazon及MTM沒有授權關係或是誤認兩者互為相關企業。因此,在這一點,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有可能造成初始興趣混淆。其次,Amazon方面亦未做出任何行動向消費者或是大眾解釋其搜尋引擎之功能以及其與MTM之關係。綜合上述考量,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最後認為本案有初始興趣混淆的可能性。
早期,網際網路並與初始混淆興趣相關的訴訟案例,如1999年網際網路Brookfield Communications, Inc. v. West Coast Entertainment Corp.案[6]開始到近年來,法院對於初始興趣混淆的態度趨於保守,使得法院較少作出因為初始興趣混淆而造成商標侵權的判決。[7]然而本案判決一作出後,可以看出法院似乎反而將初始興趣混淆的判斷標準降低,意味著未來網路零售業者透過搜尋功能便利消費之虞,侵害到其他公司之商標權的機率大大提升,對業者有重大影響。因此,未來關於初始興趣混淆之議題會有何後續發展,值得持續關注。
 
[1] AMF Inc. v. Sleekcraft Boats, 599 F. 2d 341(9thCir. 1979)。
[2]根據Sleekcraft案中,法院判斷是否有混淆可能性的八項因素分別為:商標的強度、商品的相似度、商標的相似程度、實質混淆的證據、商品的銷售管道、商品的類型及購買者的注意程度、被告對於商標選擇的意圖及產品線的擴張可能性。
[3] Network Automation, Inc. v. Advanced Systems Concepts, Inc.Civ. (9th Cir. March 8, 2011)。
[4] 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Netscape Commc’ns Corp. 354 F. 3d 1020,1024(9th Cir. 2004)
[5] 地方法院引用Network Autamation案,認為消費者購買較高價的商品應有較重的注意責任。
[6] Brookfield Communications, Inc. v. West Coast Entertainment Corp., 174 F.3d 1036 (9th Cir. 1999)。
[7] 初始興趣混淆的逆襲-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Multi time machine v. Amazon.com,聖島智慧財產權實務報導,http://www.saint-island.com.tw/report/data/IPR_201509.htm#a01(最後瀏覽日201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