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智所103级 赖静仪]
2015年7月,美国第九联邦上诉巡回法院认定Multi Time Machine Inc.(以下简称MTM)针对Amazon所提起之商标侵权诉讼会有造成消费者产生初始混淆之可能性,推翻地方法院的简易判决,并发回重审。
本案之原告MTM为一家制造及贩售男性军事风格手表的公司,旗下数个品牌中,MTM将”MTM SPECIAL OPS”注册为商标。而被告Amazon则是目前网络平台当中最大零售商之一,在其网站中,消费者只要输入所欲搜寻之产品,则页面上会在搜寻区域显示消费者输入的搜寻字串、搜寻区域正下方再次以引号标示,最后则是出现在相关搜寻处。
原告MTM并未将其产品放置Amazon贩售,亦未授权任一经销商于Amazon销售手表。然而,当消费者在Amazon的搜寻栏输入” MTM SPECIAL OPS”时,此字串显示于上述三处,并在搜寻清单中列出MTM竞争厂牌的产品。再者,比较其他网络零售网站,若输入相同字串,则其会先显示搜寻不到此产品,再于搜索栏下方列出其他厂牌之手表。因此,MTM认为Amazon侵害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讼。
在地方法院阶段,法院先是引用AMF Inc. v. Sleekcraft Boat[1]一案,认为其建立的八项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因素[2]并非全适用于本案。再进一步阐述本案与Network Automation案[3]之相似性,最后使用与本案最为相关之四项因素:商标的强度、实质混淆的证据、商品的种类及购买者的注意程度和广告及搜寻结果页面之标示,来作为判断是否让消费者有产生混淆可能性之因素。综合四项因素,地方法院认为” MTM SPECIAL OPS”商标在概念上的强度稍弱,除此之外,亦认为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相对高单价的商品时,应该有比较高的注意义务。再者,在网站标示的部分, MTM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消费者在使用Amazon网站消费时是否会因为网站上之内容及显示结果产生混淆之情形。因此,总结而言,法院认为Amazon的搜寻引擎使用MTM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有混淆之情形。
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部分,法院先引用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Netscape Commc’ns Corp.案[4]当中之见解,”初始兴趣混淆发生之时点并不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产生之混淆,而是早在消费过程中发生”。因此,纵使初始兴趣混淆是发生在实际消费前,仍构成商标之侵权。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标示”的讨论部分,基本上同意地方法院之见解,但搜寻结果页面显示的清楚程度仍存有疑虑。随后法院又回到由Sleekcraft案建立起的八项判断因素,并挑选相关程度最大之五点作详细论述,分别为:商标的强度、商品相似度、被告的意图、实际混淆的证据及注意程度。其中,在商品相似度的部分,巡回上诉法院并不认同地方法院的见解[5],由于Amazon并未在其搜寻结果页面上清楚地标示其并未贩售MTM之产品,再加上Amazon自诩为世界上最大零售商,消费者可能因此较不容易分辨Amazon及MTM没有授权关系或是误认两者互为相关企业。因此,在这一点,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有可能造成初始兴趣混淆。其次,Amazon方面亦未做出任何行动向消费者或是大众解释其搜寻引擎之功能以及其与MTM之关系。综合上述考量,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后认为本案有初始兴趣混淆的可能性。
早期,网际网络并与初始混淆兴趣相关的诉讼案例,如1999年网际网络Brookfield Communications, Inc. v. West Coast Entertainment Corp.案[6]开始到近年来,法院对于初始兴趣混淆的态度趋于保守,使得法院较少作出因为初始兴趣混淆而造成商标侵权的判决。[7]然而本案判决一作出后,可以看出法院似乎反而将初始兴趣混淆的判断标准降低,意味着未来网络零售业者透过搜寻功能便利消费之虞,侵害到其他公司之商标权的机率大大提升,对业者有重大影响。因此,未来关于初始兴趣混淆之议题会有何后续发展,值得持续关注。
2015年7月,美国第九联邦上诉巡回法院认定Multi Time Machine Inc.(以下简称MTM)针对Amazon所提起之商标侵权诉讼会有造成消费者产生初始混淆之可能性,推翻地方法院的简易判决,并发回重审。
本案之原告MTM为一家制造及贩售男性军事风格手表的公司,旗下数个品牌中,MTM将”MTM SPECIAL OPS”注册为商标。而被告Amazon则是目前网络平台当中最大零售商之一,在其网站中,消费者只要输入所欲搜寻之产品,则页面上会在搜寻区域显示消费者输入的搜寻字串、搜寻区域正下方再次以引号标示,最后则是出现在相关搜寻处。
原告MTM并未将其产品放置Amazon贩售,亦未授权任一经销商于Amazon销售手表。然而,当消费者在Amazon的搜寻栏输入” MTM SPECIAL OPS”时,此字串显示于上述三处,并在搜寻清单中列出MTM竞争厂牌的产品。再者,比较其他网络零售网站,若输入相同字串,则其会先显示搜寻不到此产品,再于搜索栏下方列出其他厂牌之手表。因此,MTM认为Amazon侵害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讼。
在地方法院阶段,法院先是引用AMF Inc. v. Sleekcraft Boat[1]一案,认为其建立的八项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因素[2]并非全适用于本案。再进一步阐述本案与Network Automation案[3]之相似性,最后使用与本案最为相关之四项因素:商标的强度、实质混淆的证据、商品的种类及购买者的注意程度和广告及搜寻结果页面之标示,来作为判断是否让消费者有产生混淆可能性之因素。综合四项因素,地方法院认为” MTM SPECIAL OPS”商标在概念上的强度稍弱,除此之外,亦认为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相对高单价的商品时,应该有比较高的注意义务。再者,在网站标示的部分, MTM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消费者在使用Amazon网站消费时是否会因为网站上之内容及显示结果产生混淆之情形。因此,总结而言,法院认为Amazon的搜寻引擎使用MTM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有混淆之情形。
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部分,法院先引用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Netscape Commc’ns Corp.案[4]当中之见解,”初始兴趣混淆发生之时点并不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产生之混淆,而是早在消费过程中发生”。因此,纵使初始兴趣混淆是发生在实际消费前,仍构成商标之侵权。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标示”的讨论部分,基本上同意地方法院之见解,但搜寻结果页面显示的清楚程度仍存有疑虑。随后法院又回到由Sleekcraft案建立起的八项判断因素,并挑选相关程度最大之五点作详细论述,分别为:商标的强度、商品相似度、被告的意图、实际混淆的证据及注意程度。其中,在商品相似度的部分,巡回上诉法院并不认同地方法院的见解[5],由于Amazon并未在其搜寻结果页面上清楚地标示其并未贩售MTM之产品,再加上Amazon自诩为世界上最大零售商,消费者可能因此较不容易分辨Amazon及MTM没有授权关系或是误认两者互为相关企业。因此,在这一点,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有可能造成初始兴趣混淆。其次,Amazon方面亦未做出任何行动向消费者或是大众解释其搜寻引擎之功能以及其与MTM之关系。综合上述考量,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后认为本案有初始兴趣混淆的可能性。
早期,网际网络并与初始混淆兴趣相关的诉讼案例,如1999年网际网络Brookfield Communications, Inc. v. West Coast Entertainment Corp.案[6]开始到近年来,法院对于初始兴趣混淆的态度趋于保守,使得法院较少作出因为初始兴趣混淆而造成商标侵权的判决。[7]然而本案判决一作出后,可以看出法院似乎反而将初始兴趣混淆的判断标准降低,意味着未来网络零售业者透过搜寻功能便利消费之虞,侵害到其他公司之商标权的机率大大提升,对业者有重大影响。因此,未来关于初始兴趣混淆之议题会有何后续发展,值得持续关注。
[1] AMF Inc. v. Sleekcraft Boats, 599 F. 2d 341(9thCir. 1979)。
[2]根据Sleekcraft案中,法院判断是否有混淆可能性的八项因素分别为:商标的强度、商品的相似度、商标的相似程度、实质混淆的证据、商品的销售管道、商品的类型及购买者的注意程度、被告对于商标选择的意图及产品线的扩张可能性。
[3] Network Automation, Inc. v. Advanced Systems Concepts, Inc.Civ. (9th Cir. March 8, 2011)。
[4] 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Netscape Commc’ns Corp. 354 F. 3d 1020,1024(9th Cir. 2004)。
[5] 地方法院引用Network Autamation案,认为消费者购买较高价的商品应有较重的注意责任。
[6] Brookfield Communications, Inc. v. West Coast Entertainment Corp., 174 F.3d 1036 (9th Cir. 1999)。
[7] 初始兴趣混淆的逆袭-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Multi time machine v. Amazon.com,圣岛智慧财产权实务报导,http://www.saint-island.com.tw/report/data/IPR_201509.htm#a01(最后浏览日: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