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智所碩105徐寧報導】
沈宗倫教授於政大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與法律研究所合開之「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課程,於2017年05月15日特別邀請知名學者Shubha Ghosh教授以Exhaustion as Implied License and Right為題與同學分享,討論智慧財產法與商事法交錯的有趣案例—Impression Products v. Lexmark 案。
首先,Ghosh教授先初步介紹權利耗盡原則(exhaustion doctrine),權利耗盡原則,又被稱為第一次銷售原則(Patent First Sale Doctrine),在專利、商標與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皆有權利耗盡理論的適用。以Impression Products v. Lexmark 案涉及的專利法為例,專利權人原則上有排除他人製造、銷售、使用其發明的權利,但在第一次市場行為(例如銷售)之後,買家或其他任何合法取得該物品之第三人,都不再需要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就能再次售出、使用該專利產品,為專利權的一種限制。在權利耗盡的效力上,又可以分為國際耗盡、國內耗盡,或是在歐盟特別發展出區域耗盡的情形。
Ghosh教授也在演講中提及權利耗盡原則與默示授權(Implied license)在美國案例法發展下之交錯。由於「權利耗盡原則」與「默示授權」都是在特定情況之下限制專利權人主張其權利,使得被控侵權者在某些情況下或可主張專利權已耗盡、或經過專利權人默示授權而不構成侵權。
在輕鬆的討論氣氛中,Ghosh教授旁徵博引許多經典的案例,例如2014 kirtsaeng v. Wiley案與Impression Products v. Lexmark,提出專利法與著作權法在適用權利耗盡原則上,制度應該完全一致,或該有不同的作法?同學們與教授腦力激盪,提出保護內涵不同、權利保護期間不同、取得權利保護的難易度不同等等原因。
進一步探討「權利耗盡理論」背後的政策考量,Ghosh教授先提到在美國這種Common law法系,透過案例建構出理論體系,所以法律會跟著案例發展漸漸變遷;與台灣法的大陸法系是先有一套理論、而判決都要依照法律規定有所不同。而權利耗盡理論,可能是希望透過限制專利權人的權利範圍,達到使市場保持相當的競爭程度,與消費者保護等等,並且必須注意是否會過度消磨發明人的動機。但拉遠來看,考量點可能還有在全球化的時代下,國內產業利益與全球經貿間的折衝,例如原文書在世界各地的差別取價議題:究竟是要加強保護著作權人(出版商),抑或將眼光放遠來看,考量本地出版商的長期的發展與競爭力?
席間Ghosh教授不斷以提問激發同學們思考:權利耗盡的起始時點為何?耗盡的權利具體為哪些?在權利人與利用人的角度,會產生怎麼樣的不同判斷?在不斷變遷的科技時代,智慧財產法不斷與競爭法所保障的交易公平、公共利益、契約自由等等原則碰撞出火花,Ghosh教授的演講,留給同學們許多進一步思考的空間。
【圖1:Ghosh教授授課情形】
【圖2:Ghosh教授授課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