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智所硕105徐宁报导】
沈宗伦教授于政大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与法律研究所合开之「智慧财产权法专题研究」课程,于2017年05月15日特别邀请知名学者Shubha Ghosh教授以Exhaustion as Implied License and Right为题与同学分享,讨论智慧财产法与商事法交错的有趣案例—Impression Products v. Lexmark 案。
首先,Ghosh教授先初步介绍权利耗尽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权利耗尽原则,又被称为第一次销售原则(Patent First Sale Doctrine),在专利、商标与着作权等智慧财产权皆有权利耗尽理论的适用。以Impression Products v. Lexmark 案涉及的专利法为例,专利权人原则上有排除他人制造、销售、使用其发明的权利,但在第一次市场行为(例如销售)之后,买家或其他任何合法取得该物品之第三人,都不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就能再次售出、使用该专利产品,为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在权利耗尽的效力上,又可以分为国际耗尽、国内耗尽,或是在欧盟特别发展出区域耗尽的情形。
Ghosh教授也在演讲中提及权利耗尽原则与默示授权(Implied license)在美国案例法发展下之交错。由于「权利耗尽原则」与「默示授权」都是在特定情况之下限制专利权人主张其权利,使得被控侵权者在某些情况下或可主张专利权已耗尽、或经过专利权人默示授权而不构成侵权。
在轻松的讨论气氛中,Ghosh教授旁征博引许多经典的案例,例如2014 kirtsaeng v. Wiley案与Impression Products v. Lexmark,提出专利法与着作权法在适用权利耗尽原则上,制度应该完全一致,或该有不同的作法?同学们与教授脑力激荡,提出保护内涵不同、权利保护期间不同、取得权利保护的难易度不同等等原因。
进一步探讨「权利耗尽理论」背后的政策考量,Ghosh教授先提到在美国这种Common law法系,透过案例建构出理论体系,所以法律会跟着案例发展渐渐变迁;与台湾法的大陆法系是先有一套理论、而判决都要依照法律规定有所不同。而权利耗尽理论,可能是希望透过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达到使市场保持相当的竞争程度,与消费者保护等等,并且必须注意是否会过度消磨发明人的动机。但拉远来看,考量点可能还有在全球化的时代下,国内产业利益与全球经贸间的折冲,例如原文书在世界各地的差别取价议题:究竟是要加强保护着作权人(出版商),抑或将眼光放远来看,考量本地出版商的长期的发展与竞争力?
席间Ghosh教授不断以提问激发同学们思考:权利耗尽的起始时点为何?耗尽的权利具体为哪些?在权利人与利用人的角度,会产生怎么样的不同判断?在不断变迁的科技时代,智慧财产法不断与竞争法所保障的交易公平、公共利益、契约自由等等原则碰撞出火花,Ghosh教授的演讲,留给同学们许多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图1:Ghosh教授授课情形】
【图2:Ghosh教授授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