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智硕110林采薇报导】
本学期陈秉训老师开设的「着作权法律与管理」课程,于5月4日邀请有泽法律事务所黄丽嫆律师进行演讲,介绍文化艺术工作者承揽暨委任契约之指导原则。
缘起
依据「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第12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订定承揽、委任契约指导原则,保障文化艺术工作者权益及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前项原则应包括契约审阅期间、着作权约定、经纪授权、保险及其他文化艺术工作者权利义务事项。
文化艺术工作者签约现况
现今艺文工作类型十分多元,但艺文工作者间签署书面契约的比例并不高,甚至多数人排斥签约,纵有签署也多为委任、承揽契约(而非僱佣契约),导致许多工作者必须自负风险。另外,当发生纠纷时,通常会透过工会作为调解管道。
指导原则架构
实务上难以单一指导原则涵盖所有艺文工作者之问题,而应依劳务提供型态、契约类型区分,不同工作型态所遇到的困难如下:一、独立接案之艺文创作者通常面临缔约资讯不足的状况,二、经纪授权合约可能因契约期间较长而影响深远,三、表演艺术(演员、技术人员)之工作风险较高,惟产业惯例上通常只为相关工作人员加保旅游平安险,致危险发生时,受伤工作人员难获保险理赔。
总则导读与各式契约要领
黄丽嫆十分用心地带领同学们综览该指导原则内容,在适用范围与契约定性的部分,若是劳动契约,应依劳基法及相关劳动法令另订劳动契约认定指导原则,而承揽契约、委任契约或两者之混合契约须依本指导原则。
此外,黄丽嫆也特别提醒,在契约条款中应就「谁是着作权人」、「着作人格权之约定与行使」、「着作财产权之归属」、「如何授权利用」、「权利金及报酬」等事项有明确约定,否则日后易生纠纷,比如:实务上常有约定业主为着作人,而由艺文工作者享有着作人格权之情事,但该约定实与现行法有所扞格,并不妥适。若契约内有约定将全部着作财产权让与他人,实质上将产生「买断」的效果,且专属授权、非专属授权、独家授权等不同授权模式各有不同之法律效果,文化艺术工作者签约时均应加以注意,不可不慎。
最后,黄丽嫆逐一介绍艺术创作、表演艺术经纪、视觉艺术、表演艺术演员、表演艺术技术人员等不同类型的契约中,分别须注意的细节。举例来说,表演艺术经纪之契约应特别注意经纪事务之权限、佣金之计算、经纪方推介工作与让艺人适当休息之义务、肖像权、着作权以及授权利用的约定等。
总体而言,本次演讲提到许多现今文化艺术产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套方法,并分享许多实务经验,是非常难得且十分受用的学习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