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与智慧财产权专题实作课程】ACMA社团法人亚太音乐集体管理协会访谈心得

  • 2024-06-27
  • 黄钰婷
【110级智财王介柔报导】
在本学期由陈秉训老师所开设的「文化产业与智慧财产权专题实作」中,有安排同学访谈合作对象「社团法人亚太音乐集体管理协会」(ACMA)。负责访谈活动的同学为笔者。
访谈日当天,是由ACMA的韩韵涓小姐与翁子杰先生等和同学交流,二位于协会分别担任电脑伴唱机授权业务以及法务之职位。该访谈之议题包括「ACMA之本身业务模式」、「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生态」以及「伴唱机产业之授权实务」等。以下为笔者就访谈结果进行汇整与心得分享。
首先,ACMA通常系透过与会员(即权利人)建立专属授权之法律关系,代为处理其之音乐着作授权事务。而ACMA主要处理的是台语歌曲业务;且一般而言,协会不太会主动找会员入会,因为这些会员间通常都彼此认识,都是同一个领域的创作者,相互认识很正常。至于授权费率,音乐授权实务上,授权费率可能会因为向不同集管团体而有所不同,像ACMA跟MUST的授权费率就不见得相同;以AMCA为例,基本上授权费率会因权利利用之总期间长短、权利所利用之场合、利用权利之种类(如公开演出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传输权)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再者,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之性质上属于非营利为目的之社团法人,故公权力无法肆意介入。而集管团体发起人之背景,多与其会员相同,都是特定语种歌曲之创作者。这也连结到AMCA之诞生,因为在一群台语歌曲创作者中,如果没有人成为替大家处理授权事务之窗口,那每一位创作者都将面临细锁的授权事务以及面对各式各样的申请人,不仅办事效率受到阻碍,亦不利创作事务本身之发展。
由本次访谈可见,国内集管团体之本质上属于私法上受讬人之地位,加上音乐产业因语种的差异,自然区分成不同的创作群体而有各类型的集管团体诞生。基于提升效率而想要让集管团体统一化之愿景,似乎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