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Shukh v. Seagate Technology, LLC案看员工争取发明人头衔的新解药

  • 2016-04-21
  • 科管智财所
[科智所103 黄莉婷]
  • 摘要
2015年10月2日,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针对Shukh v. Seagate Technology, LLC一案作出判决,而本案的重要影响在于,美国法院首度承认,若受雇人同意将其任职期间的专利发明权转让予雇主,而雇主事后未将其列名为专利发明人时,受雇人得因证明其受有具体且特定(concrete and particularized)的「名誉上之损害」(“reputational injury”),而具备美国专利法第256条请求更正发明人的当事人适格(standing)。
  • 本案事实
    Shukh为一名白俄罗斯半导体物理学博士,并自1997年9月开始直至2009年初受邀至美国Seagate公司工作,Seagate公司亦协助其申请H-1B工作签证与签证延展,甚至最后取得美国的永久居留权。而在刚就任时,Shukh博士与Seagate公司签署了一项协议,该协议不仅禁止Shukh博士自行为其所贡献之发明申请专利,更包含专利发明权的转让契约,同意将其所有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专利之所有权利、地位和财产利益转让给Seagate公司。
    其后,Seagate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单方面向Shukh博士终止长达10年的僱佣契约,到了隔年,Shukh博士于美国密尼苏达地方法院对Seagate公司提起诉讼,其主张共有13项[1],其中之一为请求Seagate公司依据美国专利法第256条[2],将其于公司任职期间有所贡献的六件专利(美国专利号第7,233,457号、第7,684,150号、第6,525,902号、第6,548,114号、第6,738,236号和第7,983,002号专利)及四项正在申请中的专利列名为发明人。
    在地方法院审理的过程中,针对Shukh博士请求更正发明人资讯之主张,Seagate公司提出抗辩认为Shukh博士自始欠缺美国专利法256条更正发明人资讯之当事人适格,并要求地院驳回起诉,而Shukh博士则主张具有三项诉之利益,包含专利所有人之利益、财产上利益及名誉上之利益。地方法院虽然在此请求驳回诉讼阶段,认定Shukh博士不具有专利所有人之利益、财产上利益,但认为得因遭受名誉上之损害而具有美国专利法第256条之当事人适格,然于Seagate公司提出简易判决声请时,地方法院认为根据Shukh博士之举证,不足以在简易判决程序证明该名誉上之损害构成实质事实上的真正争点(genuine issues of material fact),因而裁定由Seagate公司获得胜诉。Shukh博士也针对本次即席判决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 本案争点: 名誉上之损害得否作为美国专利第235条之当事人适格要件?
  • 法院见解
  1. 地方法院
    在地方法院审理阶段,法官并未直接否认名誉上之损害有可能成为美国专利法第235条当事人适格之要件,然而前提是,当事人须举证因为未列为发明人所遭受之名誉上损害,造成当事人金钱上的损失(pecuniary consequences)[3],例如,丧失工作机会。
虽然Shukh博士提出相关举证,例如专家报告指出,科学家的专业地位会受到其所发明之专利数量所影响,包含影响美国居留权的申请[4]等,然地方法院认为,Shukh博士不论在受僱于Seagate公司之前或离开公司后,在半导体研究领域皆保持一定的地位与名声,并且, Shukh博士亦未提出任何举证来证明他遭受解聘后迟未找到工作与其未被认列为专利之发明人具有关联性。
  1.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先说明,若要具备诉讼适格,须具备四项要件: (1)原告需证明受到事实上的损害(injury-in-fact) (2)该损害与所争议之行为相关联 (3)该损害可透过事后有利的判决加以救济 (4)该主张之损害,必须「具体且特定」(concrete and particularized)。[5]而法院在判决中也肯认,若具备具体且特定的名誉上损害时,将具有更正专利发明人之当事人适格。
        在地方法院简易判决中,法院曾引用Filmtec Corp. v. Allied-Signal, Inc.[6]此一先例,认定Shukh博士已在签订僱佣契约时,便自动地将未来发明取得专利时的所有权利益及财产利益全权转让给Seagate公司,因此Shukh博士不具有专利所有人之利益和财产上利益,无法取得更正发明人之诉讼适格。到了联邦上诉法院时,Shukh博士亦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重新审视这个判例,然而,本案主笔法官认为,此一法庭仅能由全席审理(en banc)法庭加以推翻,在这次的三人法官法庭(panel)无权做出任何决定。
    接着,本案主笔Moore法官针对Shukh博士对于名誉上损害所提出之举证逐一审理,并罗列出三项存在实质事实上的真正争点进行讨论。
    首先是作为发明人之名誉上损害, Shukh博士所提出之证据包含,专家报告认为成为专利发明人将增加升迁机会的潜在可能性、Seagate公司内部对于员工的评量同样是将成为专利发明人作为奖励的衡量标准之一等,而上诉法院也认为Shukh博士的研究领域与该六项专利不仅为同一研究领域之技术,该六项专利也确实占了Shukh博士在任职期间非常重要的部分,因此,若被列为发明人的确可以提高Shukh博士身为发明人身分的名誉,因此,原先地院的简易判决未加以审酌,而仅以Shukh博士名誉仍保持一定地位的判断是有所违误的。
    第二点则是,赢得更正发明人之诉是否能够改变Shukh博士积极寻求发明权利的名声,上诉法院认为在此存在两项真实争点,第一点是Shukh博士的负面名声是否与他未列于发明人有关,另一点则是,承认Shukh博士更正发明人资讯的当事人适格,是否能挽回他过去经常指控他人偷窃其工作成果的印象。在前者,上诉法院提及这次的争讼显着了影响Shukh博士的声誉,虽然有证据评论Shukh博士过去的为人处事一向如此,但从两方的举证来看仍存在具体事实争议,需要留待法院进一步判断;后者,上诉法院认为若Shukh博士赢得此次的诉讼,的确可能证明他过去过于积极争取工作成果的负面评价是有所错误的。
    最后,关于Shukh博士是否因为未被列于专利发明人而影响其工作机会,因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上诉法院则认定,从证据中可显示,过去在Seagate公司的负面评价以及丧失专利发明人头衔的确影响到他之后的求职机会,而这样具体而特定的经济损失,足以使Shukh博士具备诉讼适格。
    综上所述,上诉法院认定本案仍存在许多争议点需要进行判定,地方法院直接以简易判决裁判Seagate公司是不适当的,因此全案须发回地方法院进行重审。
  • 本案影响与后续发展
目前本案除发回地方法院进行重审外,美国实务及学界亦开始对于Filmtec案「僱佣契约自动移转未来专利发明权」原则进行讨论,虽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拒绝对于Filmtec案「僱佣契约自动移转未来专利发明权」原则进行全席审理,然而也有美国学者提出法庭之友意见书,赞成对于Filmtec案做出之原则进行重新的审视[7]
而联邦上诉法院对于此次本案的判决,虽不代表未来在所有案例中,受雇人都可以因为名誉上之损害而具备美国专利法第256条更正发明人资讯之诉讼适格,然也提供了受僱人在Filmtec案原则尚未被推翻前,在争取发明人头衔时的另一个解套方法。
 
 
[1] 包含不当终止雇佣契约、违约、诈欺、违反忠实义务、不当得利、联邦和州法中有关报复、国籍歧视等。
[2] 35 U.S.C. § 256(a)(“(a) Correction.— Whenever through error a person is named in an issued patent as the inventor, or through error an inventor is not named in an issued patent, the Director may, on application of all the parties and assignees, with proof of the facts and such other requirements as may be imposed, issue a certificate correcting such error.”).
35 U.S.C. § 256(b)(“(b) Patent Valid if Error Corrected.— The error of omitting inventors or naming persons who are not inventors shall not invalidate the patent in which such error occurred if it can be corrected as provided in this section. The court before which such matter is called in question may order correction of the patent on notice and hearing of all parties concerned and the Director shall
[3] Chou v. Univ. of Chi., 254 F.3d 1347, 1359 (Fed. Cir. 2001).
[4] Supra note 3, at 13.
[5] Supra note 4, at 1357..
[6] Filmtec Corp. v. Allied-Signal, Inc., 939 F.2d 1568 (Fed. Cir. 1991).受到Filmtec案的影响,过去美国许多法院认为,受雇人若在其僱佣契约中签订协议,同意将未来任职期间所有的专利发明权移转予僱佣人,则僱佣人将直接自动获得专利未来在取得时的专利发明权,无须在未来发明取得专利时另外签订转让发明权的契约。
[7] Andrews Kurth Files Amicus Brief in Shukh v. Seagate Technology, LLC, https://www.andrewskurth.com/pressroom-news-565.html, (last
visited Jan. 2, 2016).